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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香港大球場及旺角大球場舉辦本地及國際體育賽事的條款及守則

使用大球場的規則

(1) 適用範圍
  此大球場的條款及守則適用於︰
(a) 大球場周邊內的範圍及大球場內的所有建築物及結構物內的範圍,包括認證及保安檢查設施 (如有的話);及
(b) 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以下簡稱「康文署」)指定之本地及國際體育活動(以下簡稱「活動」)的舉行期間。
   
(2) 進入大球場
(a) 持有有效入場劵的觀眾必須由指定的出入口進出大球場。
(b) 在進入大球場和當大球場保安人員、官方人員或警方在大球場內提出要求時,必須出示有效入場劵。
(c) 入場劵持有人士在活動舉行當天一旦離開大球場, 該入場劵即告失效。觀眾如有充分理由並能出示指定大球場管理人員簽名及蓋印之入場劵,方可重新進入大球場。入場劵如有遺失,將不獲補發。
(d) 任何進場人士,不論年齡,均須持有有效的入場劵。
(e) 大球場內不可違例泊車。
   
(3) 保安控制
(a) 大球場職員和保安人員可截查或阻截任何對公共安全和秩序構成威脅的人士,當中包括明顯受酒精或藥物影響及管有危險物品或物質的人士。有關人士可被禁止入場或被逐離場。
(b) 大球場職員和保安人員可檢查正進場的人士的隨身物品,以確保沒有攜帶違禁品進入大球場。該些人員可要求場內人士或正進場的人士接受保安篩查或檢查。沒有充分理由而拒絕接受保安篩查或檢查者,可被拒入場及/或被逐離大球場。
   
(4) 大球場內的良好行為
(a) 租用人/使用者/入場人士必須:
  (i) 留意並遵從《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及所有根據該條訂立的附屬法例,包括《體育場規例》(第132BY章)及大球場管理人員的一切指示;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下簡稱「政府」)及有任何相關當局就租訂大球場不時訂立的法例、規定及規例;
  (ii) 留意並遵從所有由康文署按運作安排而對租用人/使用者/入場人士發出的公告;以及
  (iii) 留意並遵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和與維護國家安全有關的香港其他法律(以下簡稱「國安法」),並確保在大球場內的行為或活動不會可能構成或可能導致在國安法或香港其他法律下屬危害國家安全,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罪行。
(b) 正在入場或在大球場內的人士不得故意引致大球場內的入口或出口、樓梯、通道、區域通道處、緊急出口或緊急服務通道阻塞,亦不得阻礙、阻塞或干擾道路及行人路上行人或行車的正常流通。
(c) 大球場內的人士應遵守大球場職員、保安人員、官方人員及警方的所有合理指示。觀眾應留在指定範圍,不得進入受管制區域。觀眾須按大球場職員、保安人員及官方人員指示的通道,前往觀眾席的座位就座。除使用大球場公眾範圍、餐飲設施或特定可站立的區域外,在觀眾席的觀眾應於座位就座。
(d) 如任何活動涉及展示或使用或升起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舉行升旗儀式或奏唱國歌,大球場內所有使用者必須遵從所有適用的法例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國旗及國徽條例》(文件A401) 、《區旗及區徽條例》(文件A602)及《國歌條例》(文件A405)的規定。
(e) 不得作任何未獲認可的商業或其他的廣告宣傳,亦不得於旗幟、橫額、衣物、運動服或配飾上,或概括而言,在觀眾、運動員或其他入場人士所穿戴或使用的任何物件或器材上,展示任何政治、種族主義或挑釁性宣傳。然而,如作為識別有關物品或器材生產商的標記而並非處於當眼位置以作宣傳用途者,則此項規定並不適用。
(f) 所展示的旗幟、海報、彩旗和橫額,不得令其他觀眾的整體視線受阻。如大球場管方認為任何形式的旗幟、海報、彩旗、橫額或其他展覽方式對觀眾視線構成或可能構成阻礙,或可能對其他觀眾構成危險,則場館管方保留移除有關物品的權利。
(g) 垃圾必須棄置於垃圾箱內。
(h) 如拾獲財物,須交給大球場職員、保安人員、官方人員或警方。所有在當天活動完成而大球場關閉後未領回的財物將交由警方處理。
(i) 如有人失蹤或遺失財物,應向大球場職員、保安人員、官方人員或警方報告。
(j) 除獲授權外,不得錄音、攝影或錄影。為免可能打擾在比賽場地的運動員,觀眾席內嚴禁使用閃光燈攝影。
(k) 如沒有對其他觀眾造成不適當的不便,亦不對活動或大球場管方造成干擾,可正常使用手提電話及通訊裝置。
(l) 大球場內明確禁止以下行為︰
  (i) 以任何方式干擾由租用人安排的運動員或官方人員;
  (ii) 未獲授權而進入受制區域;
  (iii) 售賣或派發未獲認可的商品、衣物、配飾或其他物品,或未經許可轉售入場劵;
  (iv) 以任何形式的示威或抗議行為,表達或利用其他方式宣傳政治、宗教或種族主義信息,派發未獲認可的印刷品或參與收集簽名活動;
  (v) 吸煙,在指定吸煙區例外;
  (vi) 在建築物、設施或道路上書寫、繪畫或塗鴉;
  (vii) 在觀眾席座位上站立,視乎上文第4(c)段的情況;
  (viii) 攜帶任何塑料,玻璃,金屬瓶或容器,以及瓶裝或罐裝飲料和食物(嬰兒食品,藥物及少量自用的食物及飲料,以及盛載有關食物及飲料的容器除外);
  (ix) 使用雨傘以致構成危險及或不必要的阻礙,或打擾大球場內的任何人士。在活動進行中或即將開始時,不得在觀眾席的範圍內張開帶進大球場內的雨傘,若因現場天氣情況,例如天雨或日照,而有確切需要者除外;
  (x) 未獲授權而使用無線電對講機;及
  (xi) 投擲物品,使用粗言穢語致令人感到煩擾及不守秩序的行為。
   
(5) 禁止帶入大球場的物品
  進入大球場的人士未經許可不得攜帶下列物品︰
(a) 任何內容帶有歧視、政治成分或與上文第4(e)及(f)段所述活動有關的旗幟、橫幅、彩旗、海報、傳單、宣傳單張及/或其他促銷、宣傳物品和展示品;
(b) 任何可用作武器或可能危害健康的物品、物件或物質,例如壓縮氣體或噴劑容器、以及酸性、易燃、可燃或染色物質;
(c) 煙花、照明彈、粉塵、煙幕彈或其他任何類型的煙火物品,包括點燃裝置;
(d) 機械或非機械性操作的發聲工具,例如擴音器、氣壓號角、哨子、鼓、鑼、樂器及設有揚聲器的收音機;
(e) 任何可對他人構成危險的玻璃製品或易碎的容器;
(f) 動物(引路犬除外);
(g) 鐳射棒;
(h) 不符合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OFCA)技術規格的無線電通訊器材;
(i) 屬種族主義、排外主義、慈善或意識形態性質的物品或可能引致背離舉辦有關體育活動原意、危及公共安全、阻礙其他觀眾的視線、或有損活動的聲譽的物品;
(j) 任何遙控飛行設備或玩具,如:模型直升機,無人駕駛飛機;和
(k) 任何可能構成違反體育場規例(第132BY章)、或由大球場按運作需要訂立的規例和規定、或在香港生效的所有法例及規例,或在國際足協管轄的情況下舉行足球比賽時,國際足協體育場安全和保安規定的物品。
   
(6) 責任
  所有進入大球場和逗留在大球場內的人士均須自行承擔風險。該些人士均被警告,除非得到大球場職員、保安人員、官方人員或警方指示,在活動前、進行期間及完成後,均不得進入草地及禁區範圍。違反條件者可能在大球場管方經理的命令下被逐離大球場。對於任何傷害或死亡,政府及其僱員或代理人(包括大球場管理人員)無須承擔責任,除非該等傷害或死亡是由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在僱用期間疏忽所致。
   
(7) 違反規則
  故意違反大球場規則行事者,可能會被逐出大球場。如其行為構成罪行,可能會被警方拘捕。
   
(8) 詮釋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或其所授權人員,可全權詮釋本大球場規則內文所用的任何語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