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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 租用免費康體場地舉行銷售活動的新收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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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將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就租用免費康體場地舉行銷售活動實施新收費安排。


背景

免費康體場地的非指定用途活動或會涉及銷售貨物及/或服務,以及收取入場費。目前,該等活動的租場/主辦團體所須繳付的場租,相等於入場費收入的10%或最低收費100元,以款額較大者為準。

為了在出租免費場地作指定和非指定用途的安排上取得較佳平衡,以及提高出租這類場地作非指定用途的成本效益,康文署已檢討有關的收費機制,並會就租用這類場地舉行銷售活動實施新收費安排,把銷售活動為主辦團體帶來的收益考慮在內。


新收費安排

新收費安排適用於主要涉及銷售貨物、商品或服務的活動,或分租攤位或地方供銷售貨物、商品或服務的活動,不論活動收取入場費與否。新收費安排並不適用於由慈善團體主辦並獲康文署支持的活動。

新收費如下

租用期 按入場費所得總收入收取的比率

(i)
按入場費總收入以外來源的全部收入收取的比率
(ii)
最低收費


(iii)
7天或以下 10% 3% 每4 500平方米
(不足此數亦作4 500平方米計)
每天2,330元
(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計)
8至14天 10% 5% 每4 500平方米
(不足此數亦作4 500平方米計)
每天2,330元
(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計)
15天或以上 10% 7% 每4 500平方米
(不足此數亦作4 500平方米計)
每天2,330元
(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計)

註 : 新收費為(i) + (ii)的總額或(iii)所載的最低收費額,兩者以款額較大者為準。


申請繳付象徵式場租

有關活動如符合下列準則並獲得康文署支持,主辦團體可申請繳付象徵式場租:

  1. 活動公開讓公眾參與,而且不收取入場費;

  2. 活動與康文署推廣康樂和體育運動、綠化環境,以及促進文化和藝術發展的目標一致;以及

  3. 活動沒有賺取任何利潤。如活動結束後提交的經審計帳目結算表顯示有盈餘,則主辦團體即使已獲准繳付象徵式場租,也必須繳付一般租用費。

     

象徵式場租收費如下

租用期 收費
7天或以下 每4 500平方米(不足此數亦作4 500平方米計)
每天699元(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計)
8至14天 每4 500平方米(不足此數亦作4 500平方米計)
每天932元(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計)
15天或以上 每4 500平方米(不足此數亦作4 500平方米計)
每天1,165元(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