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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文署設施用場使用証不得轉讓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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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提醒市民,其轄下所有康樂及體育設施的用場使用証均不得轉讓或出售予他人。
該署最近發現數宗透過互聯網轉讓或出售用場使用証的懷疑個案,大部分的懷疑個案均涉及足球場地。
康文署發言人表示:「根據『康文署租訂康體場地的使用條件』,租用人士必須為所訂設施的其中一名使用者。故此,本署籲請市民不應將康體場地的用場使用証轉讓或出售。」
發言人強調:「我們絕不容忍此等違規行為,如發現任何懷疑個案,本署將即時轉介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此外,我們亦已加強核實租用人士的身份資料,以確保有關設施得以符合規定使用。」
租用康體設施人士必須於所預訂的設施場地訂票處出示個人的身份證明資料,以作核對,否則該等人士將不獲准許入場使用有關設施。
而有關使用康體設施的條例和守則亦已刊印於申請表及用場使用証。
發言人又說:「市民如欲使用本署轄下的各項康體設施必須透過正確途徑,如可前往個別的體育場地訂票處或透過『康體通』服務預訂有關設施。」
「我們會繼續致力執行嚴禁轉讓或出售用場使用証。」
完
二○○三年八月十六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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