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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场地/表演场地举行娱乐活动的噪音管制指引

 
(1) 租用人须遵守下列规定,以减低活动发出的噪音。
(2) 这类活动发出的噪音,受《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第13条管制。租用人须确保在最接近而又对噪音感应强的地方(例如住宅、学校、医院和酒店等),从距离其外墙正面1米处量度,活动的噪音(以15分钟等效连续声级计算)在日间和晚上,即上午7时至晚上11时,不应高于当时的背景杂音超过10分贝(A)。至于在夜间,即晚上11时至翌日上午7时,活动的噪音不应在邻近对噪音感应强的地方听见。为确保上述规定得以遵守,该项活动包括排练、准备和清理场地等工作不得在夜间进行。此外,租用人又须在邻近对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监测噪音,以便控制扩音器的音量。
(3) 此外,租用人应採取下列措施以减轻噪音对邻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影响:
  (a) 舞台应背向场地附近对噪音感应强的地方;
  (b) 使用一组小功率扬声器代替数个大功率扬声器;
  (c) 使用定向扬声器,安装位置应背向附近对噪音感应强的地方;以及
  (d) 设立及宣传投诉热线,以便在噪音太大时,住在附近对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居民可提出投诉,让主办机构採取适当行动减低噪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