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及体育设施使用条件

一般条件

  1. 所有租用人/使用者均须遵守《游乐场地规例》(《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以及设施管理人员给予的任何指示。

  2. 使用设施前,个人租用人必须在「SmartPLAY康体通」智能自助服务站或自助签场机使用香港身份证(正本)登记使用设施。非香港身份证持有人及在「SmartPLAY康体通」帐户资料中未经验证相关使用资历/优惠资格的租用人,须在柜檯出示认可身份证明文件的正本和认可资历/资格证明(如有需要),以供查核和登记。天然及人造草地足球场的个人租用人必须与申请中所填报4名用场人士的其中3人一起在「SmartPLAY康体通」智能自助服务站/自助签场机/服务柜檯/登记柜檯使用香港身份证(正本) 或其他认可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使用设施。登记取场时,租用人必须在「SmartPLAY康体通」系统中确认声明或在柜檯填写声明。团体租用人(如未曾在设施预订申请表中提供完整身份证号码)须在登记柜檯出示有效的用场许可证/批准信,以及预订设施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以供查核和登记。登记时,团体租用人须在「SmartPLAY康体通」系统中确认声明或在柜檯填写声明。违反声明的租用人有机会被检控,并可能须负上刑事责任。当登记时,若租用人姓名或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与预订时所提供的资料不符,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有关人士将不获准使用已租订设施。一般而言,租用人可在租订段节开始前15分钟登记取场,并可一次过登记所有已租订的相连段节。场地管理人员可视乎运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而调整登记时间(适用于服务柜檯/登记柜檯)。

  3. 用场许可证/批准信不得转让。如证实租用人违规转让用场许可证,会被暂停租订体育设施资格360天。在确定租用人违规后,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会决定何时开始暂停其租订资格。

  4. 租用人必须于所租订段节在场使用设施(天然及人造草地足球场的个人租用人必须与申请中所填报4名用场人士的其中3人一起在场使用设施)。场地职员会巡查租用人/用场人士是否于所租订段节在场使用设施,租用人须应场地职员要求再次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查核。如发现租用人/用场人士于所租订段节没有在场使用设施,会当作一次「租用人于所租订段节被发现不在场使用设施」(不在场使用)的违规计算,以及按下文第13条规定处理。

  5. 认可身份证明文件包括香港身份证、适用于11岁以下儿童的出生证明书/签证身份书/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前往港澳通行证,以及适用于非香港身份证持有人的有效旅游证件。14岁或以下儿童可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和附有相片的有效学生证/学生手册正本,以供查核。如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没有相片,必须同时出示附有相片的有效学生证/学生手册正本。

  6. 除非事先获得管理人员批准,否则所租订设施只可作其指定用途。申请人如拟使用设施进行其他活动,须在租订设施前征询场地管理人员的意见,并征得其同意。未经事先同意,管理人员可拒绝租用人在用场时把设施作其他用途。

  7. 所有使用者均须穿着合适的服装和运动鞋,并须使用合适的器材、所需保护装备,以及遵守有关运动/活动的所有安全规则和使用条件。

  8. 活动范围内不准饮食,体育场地内严禁吸烟。

  9. 所租订段节/时间结束后,所有使用者必须离开活动范围,并须同时交还一切租用/借用的器材。

  10. 在天文台发出8号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后,康乐及体育设施即会关闭。场地职员会在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取消后尽快返回工作岗位。如情况许可,康体场地会在2小时内重开。管理人员如认为基于安全或运作理由不宜开放设施以供使用,亦可酌情关闭有关设施。

  11. 如租订设施的团体没有取场或充分使用设施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并曾违反设施的租订安排和使用条件,康文署可向其发出违规通知书,并且保留权利,可拒绝该团体日后的租订申请及取消该团体所有已租订的段节。

  12. 租用人如无法取场,应尽早取消已租订的设施。租用人最迟须于预订段节开始前一天在「SmartPLAY康体通」预订系统内(可透过互联网预订服务(smartplay.lcsd.gov.hk )/流动应用程式/智能自助服务站)取消设施预订。不论是取消预订还是没有取场,租用人已缴的费用均会被没收。

  13. 如租用人在60天内曾有两次不取场及/或不在场使用的记录,其租订体育设施资格(包括预订场地,即场租用设施及免费使用设施)会在第二次不取场/不在场使用当日起计两天后暂停,为期90天。不取场/不在场使用次数以单日计算,租用人在同一天内不取场/不在场使用,不论节数多少,均当作不取场/不在场使用一次。

  14. 年满60岁的长者、全日制学生和残疾人士,均可在若干指定时段享有收费优惠。如租用人声称/声明已符合享有优惠收费的资格并以优惠收费预订设施,如未能出示有效证明文件证明自己符合享有优惠的资格,康文署不接受租用人任何时候补付收费差额及不会准许租用人使用已租订的设施,租用人也不会获发还场租。同时,租用人会被视作滥用收费优惠,会被暂停其租订体育设施资格180天。康文署会在确定租用人违规后,决定何时开始暂停其租订资格。

  15. 租用人(包括年满60岁的长者、全日制学生)如以优惠收费预订设施,其所有同伴均须符合享有优惠的资格,方可以优惠收费使用设施,如租用人为残疾人士,则不受本条规限。除下文第16条另有规定外,如租用人的任何同伴不符合享有优惠的资格,租用人须在用场前补付优惠收费与一般收费的差额,否则,其同伴不得使用有关设施。如在用场期间被发现有任何未符合优惠资格者使用租订设施,有关未符合优惠资格的使用者须立即停止使用有关设施,而租用人会被视作滥用优惠收费,会被暂停租订设施资格90天。

  16. 残疾人士可享收费优惠,而每名残疾人士可由最多一名同行照料者陪同使用设施。如残疾人士需由同行照料者陪同使用个人收费的设施(例如乒乓球檯),则其同行照料者亦可享收费优惠;每名残疾人士只限一名同行照料者可享此优惠。如其同行照料者多于一名,则租用人须于用场前补付优惠收费与一般收费的差额。如在用场期间被发现有任何未符合优惠资格者使用租订设施,有关未符合优惠资格的使用者须立即停止使用有关设施,租用人会被视作滥用优惠收费,会被暂停租订设施资格90天。

  17. 享有收费优惠的租用人/使用者(如其优惠收费资格尚未验证)须在使用设施前于服务柜檯/登记柜檯,出示证明符合享有优惠资格文件的正本(例如附有相片的学生证/学生手册、残疾人士登记证、社会福利署签发的长者咭、身份证),以供查核。在使用租订段节期间,享有收费优惠的租用人/使用者可能须出示上述证明文件,以供职员查核。

  18. 在给予优惠方面,本地和海外人士并无分别。属同一类别的本地和海外人士均享有同等优惠。

  19. 海外学校、海外受资助非政府机构或残疾人士团体的预订,均不享此等优惠。

  20. 在一般情况下,如租用人申请更改已确认的租订时间,将视作取消租订,已缴费用会被没收。

  21. 如管理人员根据使用条件第10条的规定,基于恶劣天气或任何无法预知的情况而取消已作实的租订,康文署会就未能使用的段节退款予个人租用人;而团体租用人可申请补场或就未能使用的段节申请退款。不过,管理人员并不保证有合适段节可供补场之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须进行已预先安排的维修工程、有关设施当时的订场情况或任何其他情况。如没有合适段节可供补场,管理人员会安排退款。租用人须在30天内(包括原本用场当日)申请退款。在取消段节并安排补场之后,已取消的段节不得再供租订。

  22. 若需借用辅助设施/设备,需尽早与有关场地职员联络,场地职员会视乎辅助设施/设备可供借用的情况作出所需安排。使用设施期间,如设施遭到任何损坏,租用人须负责支付修理费用;如有任何设备、器具、装置或其他财物遭到损坏或损毁(正常损耗除外)、偷窃或被移走,租用人亦须支付修理、修复或重新购置有关物品的费用。

  23. 如参加者或任何其他人士受伤,或有设施遭到损坏,必须即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24. 除非获得康文署书面批准,否则,申请人无论是活动的唯一主办人还是合办人,均须负责活动的所有行政工作(包括招收参加者、报名、宣传、收费、招聘员工等),才可享有优先租订的权利。

  25. 如租用人或其获准进入设施的任何人士使用康乐及体育设施时,因租用人本身或上述获准进入设施人士本身任何作为、不作为、失责行为、行为不当或疏忽而引起或引致任何人士死亡、受伤、蒙受损失或损害,以致有关人士向政府、其雇员及代理人提出诉讼、申索及法律程序,租用人须就所有这些诉讼、申索、索求及法律程序向政府、其雇员及代理人作出弥偿,并须一直为有关弥偿负上全责。

  26. 如租用人于所租订的时间/段节开始10分钟后仍未取场,而当时没有其他设施可供租订,康文署可酌情容许使用者免费使用有关设施,但只限用作与原租用人相同的用途。如原租用人其后到场,使用者须即时交还设施。有意免费使用设施的人士须到服务柜檯申请,设施会以先到先得方式分配。这些暂未有人使用的设施会于租订的时间/段节开始后接受登记,当日未有租订或使用同类设施者会获优先考虑。被暂停租订设施资格的人士不可免费使用设施。场地经理/当值主管人员如怀疑有任何人滥用免费用场的安排(包括违规转让/出售有关设施的使用权),可即时取消/中止有关安排。本条所述免费使用已租订设施的安排,并不适用于天然和人造草地球场。

  27. 如任何人士没有遵守使用条件或康文署的建议以令康文署完全满意,场地管理人员有权取消已确认的预订及即时终止申请人使用该设施。在此等情况下,申请人须即时把设施腾空。如任何人士违反《游乐场地规例》(《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或其他现行规例,康文署可将其逐离有关设施/场地。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租订会自动取消,已缴费用会被没收。

  28. 未获康文署事先批准,不得在场地盖建任何永久或临时搭建物。如需盖建临时搭建物,租用人须视乎情况自费聘用一名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在活动举行前为康文署认为需要证明其设计和建筑安全的任何或所有搭建物提供安全证明。举例来说,高度超过1.7米的搭建物或需提供这类证明,而这类搭建物包括但不限于供举办公众活动或表演之用的有背幕舞台、大帐幕和帐篷。如用场时须同时使用临时构筑物(由场地提供的除外)、有公众入场或活动属于高风险,分区康乐事务经理/场地经理可要求租用人购买合适的保险,以保障租用人和政府的利益。租用人须按康文署所订当时适用的弥偿水平购买与场地用途/活动的规模/性质相称的保险。

  29. 如活动有海外队伍(包括来自内地的队伍)参与,申请人须按照国际体育活动的惯例,就拟议用途向有关项目的体育总会征询意见/征求同意,确保活动符合体育总会在保障运动员和观众安全方面的规定。

  30. 与活动有关的宣传资料须遵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及不应含有虚假、歪曲、具误导性或具欺骗性的资料及诽谤、意识不良、淫亵或令人反感的元素,或导致公众不安。租用人须提供所有宣传物品(例如横额/彩旗、告示牌和背幕)的样本,连同其内容、设计和用字的详情供康文署审批,该等宣传物品须获批准才可展示。如事先未获康文署书面批准,任何与活动相关的宣传资料中不得明示或默示康文署与租用人及/或租用人举办的活动有关。租用人如违反或不遵守本条文,以致引起任何申索、索求、诉讼或法律程序,须对康文署、政府及两者的雇员和代理人作出弥偿,并须一直为有关弥偿负上全责。

  31. 事先未经管理人员批准,租用人不得在使用租订设施期间安排任何公众以观众身份进入所租订的设施。

  32. 视乎场地用途/活动性质,管理人员可基于公众安全和管理方面的考虑因素,规定所租订设施的使用者人数上限。

  33. 为防止传染病散播及保持公共卫生,康文署可要求公众人士进入场地范围前接受体温测量、健康检查及/或办理登记手续。如有任何人拒绝接受上述体温测量或健康检查,该等人士可能会被禁止进场。租用人亦应留意参加者的个人健康状况,以及提醒有呼吸道疾病征状的人士避免出席活动,并应及早求医。

  34. 康文署保留权利,可拒绝/取消租订安排而无须事先通知申请人/租用人,并可限制进入场地的使用者及/或观众的人数,或以衞生理由或任何其他理由拒绝任何人进场,以及/或加入其他有关使用康乐及体育设施的条件。

  35. 如活动涉及奏唱国歌,租用人须注意并遵守《国歌条例》(文件A405)的规定,并须于租用日期前将在活动中奏唱国歌的安排通知场地管理人员。

  36. 根据《国旗及国徽条例》(文件A401)及《区旗及区徽条例》(文件A602),如租用人欲于租用期内展示、使用或升起国旗/区旗及/或国徽/区徽,必须确保其设计遵守相关条例规定,并事先向副行政署长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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