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条款及模式

 

1. 申请机构收到资助金后,须按照建议筹办活动。如申请机构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条文╱活动的原定规模、形式、时间表、性质及╱或预算有任何重大改变,须事先征得康文署批准。
   
2. 除非事先征得康文署书面同意,否则申请机构不得把核准资助金的任何部分或其权益转让、分判或转与他人/机构。
   
3. 活动须在获康文署批准后三个月内完成。如活动为期超过四个月,申请机构应每两个月向康文署提交进度报告。
   
4. 申请机构须根据核准预算,尽力透过赞助、捐款或筹款活动等其他来源争取收入。申请机构须就个人或商业机构的捐款作出适当鸣谢,以免活动的帐目结算表有失实的陈述;如在活动举行期间捐款者或赞助者有任何变动,须通知康文署。
   
5. 申请机构如被发现有下列情况,须在康文署提出要求时,立即退还全部或部分(由康文署全权决定)资助金:
  (a) 不遵守本计划的条款和条件;
  (b) 未能举办任何核准活动;
  (c) 任何核准活动因延期、更改时间、更改范围、取消或申请机构并非不能控制的其他情况而受到重大影响;
  (d) 申请机构的会务或运作暂时或永久终止;
  (e) 在没有事先通知康文署的情况下取消核准活动;
  (f) 为申请机构牟利;
  (g) 活动不公开让公众参与;
  (h) 继续资助申请机构或继续履行本协议不利于国家安全;或
  (i) 申请机构已作出或正作出可能构成或导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不利于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
     
6. 如活动因天气恶劣而取消,无法改期举行,申请机构可获资助活动筹备工作的开支,但须提交报告及开支单据的正本。
   
7. 申请机构内负责核实有关活动帐目结算表的人士,须对结算表的准确性负责;并承诺如发现所得款额多于本计划的核准资助金额,会把多出之数归还康文署。剩余的资助金须立即全数退回康文署。
   
8. 活动的所有宣传资料(包括横额、海报、请柬和其他印刷品等),均应注明活动获「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绿化香港活动资助计划」拨款资助。申请机构须事先向康文署提供有关上述活动的各项印刷品和宣传品(每款至少两(2)份),以供审计之用。如申请机构会在核准活动上举行任何典礼仪式,应邀请康文署派一名代表主礼。
   
9. 康文署认为有需要时,可随时查核和审计任何活动、会计记录,以及所有收到赞助及使用赞助的单据。
   
10. 任何因举办资助活动而引致的申索、要求和法律责任,康文署概不负责。申请机构须确保参与活动的所有工作人员╱参加者╱观众安全,并须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申请机构的共同名义,以不少于港币650万承保金额,为活动购买适当的保险,包括公众法律责任保险。如因筹办和进行活动或与筹办和进行活动有关的事宜而导致任何工作人员╱参加者╱观众伤亡和财物损失或损毁而令政府(包括康文署)蒙受损失、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申索、诉讼及法律程序,须由有关保险向政府(包括康文署)作出弥偿。
   
11. 申请机构须在康文署指定的时间,免费向其提交保单的副本。
   
12. 如发生任何意外,不论是否涉及人命伤亡或财物损失或损毁,申请机构应于事发后十二(12)小时内通知康文署。
   
13. 如申请机构希望接受和鸣谢商业赞助,应事先征得康文署同意。如在活动举行期间赞助者有变,申请机构应通知康文署。一般而言,申请机构不得接受烟草商、酒商或可能有损政府(包括康文署)形象的赞助。
   
14. 就经执业会计师核实的财务报表而言,申请机构应在向康文署递交审计帐目及╱或帐目结算表当日后保留所有付款单据和会计记录的正本至少七(7)年
   
15. 申请机构须容许政府、审计署、康文署或其授权代表不受限制地取得申请机构的帐目,以便查询、审查和审计所有有关资助活动的记录、帐目和付款单据。
   
16. 申请机构须向政府、审计署、康文署或其授权代表解释任何有关收据、开支或保管衍生自本计划的任何金钱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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