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衝突

1. 使用资助金及贊助为核准活动採购物品或服务时,由于涉及公帑,必须遵守公开、公平的原则。申请机构须订立详细的《行为守则》,公布恰当的操守指引,就原则、申请程序及批准场地列明守则,以供机构负责人员和职员遵守,以避免他们因过去、现在或将来的联繫所涉及的私人利益而出现、被视作或可能被视为与其在申请机构的职务有实质或潜在的冲突。这些人士须以书面向申请机构申报该等利益冲突。申请机构须在收到有关申报后,立即以书面向康文署匯报。
   
2. 申请机构须确保所有机构负责人员和职员完全遵守申请机构的《行为守则》,并须禁止机构负责人员、职员和申请机构所聘用的所有承办商╱代理人╱分代理提供、索取或收受《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所界定的任何利益。
   
3. 申请机构须让廉政专员或其获授权代表就资助计划审查申请机构的管理和管制程序,并会因应廉政公署就防止贪污给予的意见,採取相应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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