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 康樂及體育設施使用條件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使用條件第67條) | |||||||||
1. | 如屬團體預訂,租用人必須確保活動所產生的噪音維持在合理的低水平,以免對鄰近居民造成 不必要的騷擾。如場地在租用人所租用的時段內產生的 噪音滋擾引起任何索償和法律責任,租用人須對康文署作出彌償,並須一直為有關彌償負上全責。為盡量減低噪音對附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影響,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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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租用人沒有遵守或依從上述的規定或康文署請其減低活動所發出的噪音的勸喻,康文署可考慮日後不再接納該租用人預訂同類設施的申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