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所有租用人/使用者均須遵守《遊樂場地規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以及設施管理人員給予的任何指示。 |
| 2. | 在預訂設施前,租用人須聲明不會透過任何形式轉讓用場許可證/批准信。租用人必須於所預訂的段節在場使用有關設施。在進場前和在所預訂段節使用設施期間,租用人或須出示認可的身份證明文件(即香港身份證、護照、回港證及貼有持證人照片的學生證),以供查核。 |
| 3. | 在使用設施前,個人租用人須在「SmartPLAY康體通」智能自助服務站、自助簽場機使用香港身份證(正本)或使用「SmartPLAY康體通」流動應用程式登記使用設施。11歲以下人士(如沒有香港身份證)或非香港身份證持有人須出示認可身份證明文件的正本及有效的用場許可證/批准信,以供核對及登記。用場許可證/批准信不准轉讓。登記時,個人租用人及團體租用人必須在「SmartPLAY康體通」系統中確認聲明或在登記櫃檯填寫聲明。 |
| 4. | 所分配的段節/時間結束後,使用者必須離開有關設施。 |
| 5. | 所有使用者均須穿着合適的服裝和運動鞋,並須使用合適的器材、所需保護裝備,以及遵守有關運動/活動的所有安全規則和使用條件。 |
| 6. | 如租訂設施的團體沒有取場或充分使用設施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並曾違反設施的租訂安排和使用條件,康文署可向其發出違規通知書,並且保留權利,可拒絕該團體日後的租訂申請及取消該團體所有已租訂的段節。 |
| 7. | 個人租用人如無法取場,應盡早取消已租訂的設施。租用人最遲須於預訂段節開始前一天在「SmartPLAY康體通」預訂系統內(可透過互聯網/流動應用程式/智能自助服務站)取消設施預訂。 |
| 8. | 在天文台發出8號熱帶氣旋信號時,康體設施即會關閉。管理人員也可基於安全或運作理由,在認為康體設施不宜開放給市民使用時,行使酌情權將康體設施關閉。 |
| 9. | 基於康文署的酌情安排,如有租用人於所預訂的時間/段節開始10 分鐘後仍未取場使用設施,則其他人士可使用該設施,惟必須於原租用人到場後即時把設施交還。場地經理/當值主管人員如懷疑有任何人濫用免費用場的安排(包括非法轉讓/出售有關設施的使用權),場地經理/當值主管人員可隨時取消/中止有關安排。 |
| 10. | 在使用設施期間,如租用人或其授權人士因其本身或獲授權人士本身的疏忽而導致設施遭到任何損毀,租用人須負責支付修理費用;此外,如租用人或其授權人士在使用設施時因其本身或獲授權人士本身的疏忽而導致有任何設備、器具、裝置或其他財物遭到任何損毀或毀壞(正常耗損除外)、盜竊或移走,租用人亦須支付修復或重新購置有關物品的費用。 |
| 11. | 如租用人或其獲准進入設施的任何人士使用康體設施時,因租用人本身或上述獲准進入設施人士的本身任何作為、不作為、失責行為、行為不當或疏忽而引起或引致任何人士死亡、受傷、蒙受損失或損害,以致有關人士向政府、其僱員及代理人提出訴訟、申索及法律程序,租用人須就所有這些訴訟、申索、索求及法律程序向政府、其僱員及代理人作出彌償,並須一直為有關彌償負上全責。 |
| 12. | 如任何人士沒有遵守使用條件或康文署的建議以令康文署完全滿意,場地管理人員有權取消已確認的預訂及即時終止租用人使用該設施。在此等情況下,租用人須即時把設施騰空。如任何人士違反《遊樂場地規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或其他現行規例,康文署可將其逐離有關設施/場地。在這種情況下,有關租訂會自動取消。 |
| 13. | 未獲康文署事先批准,不得在場地蓋建任何永久或臨時搭建物。如需蓋建臨時搭建物,租用人須視乎情況自費聘用一名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在活動舉行前為康文署認為需要證明其設計和建築安全的任何或所有搭建物提供安全證明。舉例來說,高度超過1.7米及體積超過3立方米 (3m3)/高度超過 2 米的搭建物或需提供這類證明,而這類搭建物包括但不限於供舉辦公眾活動或表演之用的有背幕舞台、大帳幕和帳篷。如用場時須同時使用臨時構築物(由有關場地提供者除外)、有公眾人士入場或活動屬高風險者,分區康樂事務經理/場地經理可能要求租用人購買適當的保險,以保障租用人和政府的利益。租用人須按康文署所訂的現行彌償水平購買與場地用途/活動的規模/性質相稱的保險。 |
| 14. | 如活動有海外隊伍(包括來自內地的隊伍)參與,申請人應根據國際體育活動的慣例,就擬議用途向有關體育項目的體育總會徵詢意見/徵求同意,確保活動符合有關體育總會在保障運動員和觀眾安全方面的規定。 |
| 15. | 與活動有關的宣傳資料須遵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的法律及不應含有虛假、歪曲、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資料及誹謗、意識不良、淫褻或令人反感的元素,或導致公眾不安。租用人須提供所有宣傳物品(例如橫額/彩旗、告示牌和背幕)的樣本,連同其內容、設計和用字的詳情供康文署審批,該等宣傳物品須獲批准才可展示。如事先未獲康文署書面批准,任何與活動相關的宣傳資料中不得明示或默示康文署與租用人及/或租用人舉辦的活動有關。租用人如違反或不遵守本條文,以致引起任何申索、索求、訴訟或法律程序,須對康文署、政府及兩者的僱員和代理人作出彌償,並須一直為有關彌償負上全責。 |
| 16. | 康文署保留權利拒絕/取消有關預訂而無須事先通知申請人/租用人,並有權限制進入場地的使用者及/或觀眾的人數,或以衞生理由或其他理由拒絕任何人士進場,以及/或加入其他有關使用康樂及體育設施的條件。 |
| 17. | 為防止傳染病散播及保持公共衛生,康文署可要求公眾人士進入場地範圍前接受體溫測量、健康檢查及/或辦理登記手續。如有任何人拒絕接受上述體溫測量或健康檢查,該等人士可能會被禁止進場。租用人亦應留意參加者的個人健康狀況,以及提醒有呼吸道疾病徵狀的人士避免出席活動,並應及早求醫。 |
| 18. | 租用人必須確保活動所產生的噪音維持在合理的低水平,以免對鄰近居民造成任何不必要的滋擾。如設施在租用人所租用的時段內產生的任何噪音滋擾引起任何索償和法律責任,租用人須對康文署作出彌償,並須一直為有關彌償負上全責。為盡量減低噪音對附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影響,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 (a) | 舞台(或揚聲器)應背向附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 | (b) | 使用一組小功率揚聲器代替數個大功率揚聲器; | | (c) | 使用定向揚聲器,其安裝位置應面向觀眾和背向附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以及 | | (d) | 提供有專人接聽的投訴熱線(不得使用電話錄音),一旦接獲附近居民的投訴或由其他各方(例如食物環境衞生署、康文署和警方)轉達的投訴,便可立即採取行動減低噪音。 |
|
| 19. | 如租用人沒有遵守或依從使用條件第18條的規定或康文署請其減低活動所發出的噪音的勸諭,康文署或會考慮日後不再接納租用人租用同類設施的申請。 |
| 20. | | (a) | 租用人/使用者必須遵守並確保其相關人士必須遵守所有適用於香港的法律。 | | (b) | 租用人/使用者及其相關人士不得參與或涉及任何行為或活動,並:| (i) | 違反任何國家安全法律; | | (ii) | 構成或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 | | (iii) | 按康文署的合理意見,可能構成或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或 | | (iv) | 按康文署的合理意見,屬於或會屬於不利於國家安全或香港的公眾利益。 |
| | (c) | 在第20(b)及21(b)條中:| (i) | 「國家安全」具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所賦予的含意; | | (ii) | 「國家安全法律」是指所有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及不時在香港實行或實施的法律和法例,包括根據《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2020年第136號法律公告)在香港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 | (iii) | 「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具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賦予的含意; | | (iv) | 租用人/使用者的「相關人士」是指| (A) | 任何直接或間接以任何形式涉及租用或使用有關設施的人士,而該人士為:| (1) | 如租用人/使用者是有限公司,則指其股東、董事、成員、僱員、代理人或承辦商; | | (2) | 如租用人/使用者是擔保有限公司,則指其成員、董事、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或承辦商;及 | | (3) | 在其他情況(包括如租用人/使用者是非法人團體),則指其合夥人、成員、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或承辦商;及 |
| | (B) | 任何租用人/使用者准許進入場地或設施的人; |
| | (v) | 為免生疑問,「參與」、「涉及」及其字詞變異均包含協助、教唆、慫使、煽惑、推動及促使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作為或事宜;及 | | (vi) | 康文署就第20(b)(iii)、20(b)(iv)及21(b)條描述的任何情況是否出現所作出的裁決,對租用人/使用者而言屬最終決定及不可推翻,並對租用人/使用者具有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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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在不影響康文署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及儘管一般條件中有不同規定,康文署保留權利基於以下任何理由即時取消租訂及/或終止場地或設施的使用而不作補償:| (a) | 違反第20條一般條件;及 | | (b) | 按康文署的合理意見,租用人/使用者及/或其相關人士使用場地或設施屬於或會屬於不利於國家安全或香港的公眾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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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如活動涉及奏唱國歌,租用人須注意並遵守《國歌條例》(文件A405)的規定,並須於租用日期前將在活動中奏唱國歌的安排通知場地管理人員。 |
| 23. | 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文件A401)及《區旗及區徽條例》(文件A602),如租用人欲於租用期內展示、使用或升起國旗/區旗及/或國徽/區徽,必須確保其設計遵守相關條例規定,並事先向副行政署長提出書面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