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設施一般使用條件

1. 租用人必須為所訂設施的使用者之一,並須於所預訂的段節在場使用有關設施。在進場前和在所預訂段節使用設施期間,租用人或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即身分證、護照、回港證及貼有持證人照片的學生證),以供查核。
2. 在使用設施前,租用人必須出示有效的用場許可證/批准信,以供核對及登記。用場許可證/批准信不准轉讓。
3. 所分配的段節/時間結束後,使用者必須離開有關設施。
4. 所有使用者均須穿着適當的服裝和運動鞋,並須遵守《遊樂場地規例》和管理人員的一切指示。
5. 任何已預訂段節的團體如不取場,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康文署有權不再接受其預訂。
6. 在天文台發出8號熱帶氣旋信號時,康體設施即會關閉。管理人員也可基於安全或運作理由,在認為康體設施不宜開放給市民使用時,行使酌情權將康體設施關閉。
7. 基於康文署的酌情安排,如有租用人於所預訂的時間/段節開始10 分鐘後仍未取場使用設施,而當時又無其他未被預訂或使用的設施可供租訂,則使用者可免費使用該設施,惟必須於原租用人到場後即時把設施交還。場地經理/當值主管人員如懷疑有任何人濫用免費用場的安排(包括非法轉讓/出售有關設施的使用權),場地經理/當值主管人員可隨時取消/中止有關安排。
8. 在使用設施期間,如租用人或其授權人士因其本身或獲授權人士本身的疏忽而導致設施遭到任何損毀,租用人須負責支付修理費用;此外,如租用人或其授權人士在使用設施時因其本身或獲授權人士本身的疏忽而導致有任何設備、器具、裝置或其他財物遭到任何損毀或毀壞(正常耗損除外)、盜竊或移走,租用人亦須支付修復或重新購置有關物品的費用。
9. 如租用人或其授權人士在使用康體設施時因其本身或獲授權人士本身的疏忽而引致任何人士傷亡、蒙受財物損失或損毀,以致有關人士向康文署提出訴訟、申索或索求,租用人須向康文署作出彌償,並使其持續得到彌償。
10. 任何人士如違反《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免費設施一般使用條件》或《遊樂場地規例》,康文署可將其逐離有關設施。在此情況下,有關預訂將會自動取消。
11. 如用場時須同時使用臨時構築物(由有關場地提供者除外)、有公眾人士入場或活動屬高風險者,分區康樂事務經理/場地經理可能要求租用人購買適當的保險,以保障租用人和政府的利益。租用人須按康文署所訂的現行彌償水平購買保險,以配合場地用途/活動的規模/性質。
12. 對於涉及海外隊伍的國際活動(包括中國國家隊伍),申請人應根據國際體育活動的慣例諮詢有關體育項目的體育總會,請其就擬議用途提供意見/表示同意,確保活動合乎有關體育總會的要求,以保障運動員和觀眾的安全。
13. 租用人不得製作、發布、展示或派發任何與活動有關的含有失實、偏頗、具誤導或欺騙性內容的宣傳物品。租用人若事先未獲康文署的書面許可,不得在任何宣傳物品中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提述康文署。倘租用人違反或不遵守此條文,以致引起任何申索、索求、訴訟或法律程序時,租用人須負上全責,並須向康文署、政府和兩者的僱員及代理人作出彌償,並使其持續得到彌償。
14. 康文署有權拒絕/取消有關預訂而無須事先通知申請人/租用人,並有權限制進入場地的使用者及/或觀眾的人數,又或以衞生理由或其他理由拒絕任何人士進場,以及/或就康體設施的使用施加其他條件。
15. 租用人必須確保活動所產生的噪音維持在合理的低水平,以免對鄰近居民造成任何不必要的騷擾。如場地在租用人所租用的時段內產生的任何噪音滋擾引起任何索償和法律責任,租用人須對康文署作出彌償,並須一直為有關彌償負上全責。為盡量減低噪音對附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影響,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a) 舞台(或揚聲器)應背向附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b) 使用一組小功率揚聲器代替數個大功率揚聲器;
(c) 使用定向揚聲器,其安裝位置應面向觀眾和背向附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以及
(d) 提供有專人接聽的投訴熱線(不得使用電話錄音),一旦接獲附近居民的投訴或由其他各方(例如食物環境衞生署、康文署或警方)轉達的投訴,便可立即採取行動減低噪音。
16. 如租用人沒有遵守或依從使用條件第15條的規定或康文署請其減低活動所發出的噪音的勸諭,康文署或會考慮日後不再接納租用人租用同類設施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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