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所有租用人/使用者必須遵守《遊樂場地規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以及設施管理人員給予的任何指示。 |
| 2. | 租用人必須於使用運動場前的七個工作天聯絡運動場的主管人員,以便作出必要安排。如擬舉辦開幕/閉幕典禮,則須將兩份典禮程序表和詳細說明交予運動場的主管人員。 |
| 3. | 在使用運動場前,租用人必須往運動場的辦事處,向場地職員出示收據和身分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護照和貼有持證人照片的回港證等),以供查核和登記。 |
| 4. | 在所預訂的時段結束後,所有使用者必須立刻離開運動場。 |
| 5. | 租用人如欲申請延長使用運動場的時間,可預先尋求運動場主管人員的批准。如申請獲得批准,租用者可能須就延長使用運動場繳付額外費用。 |
| 6. |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可於下列情況下關閉運動場-
| (a) | 天文台發出八號或更高的熱帶氣旋信號和黑色暴雨警告; | | (b) | 署方認為運動場不適宜使用; | | (c) | 運動場運作的緊急需要;或 | | (d) | 惡劣天氣即將來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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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租用人須確保所有進入運動場參與運動會的人士均為其機構的成員。 |
| 8. | 除非已獲康文署批准,否則租用人不得向使用場地的任何人士收取任何性質的費用。 |
| 9. | 租用人對場地作出的預訂不得轉讓給他人。 |
| 10. | 租用場地期間,租用人須負責維持參加者、觀眾和使用運動場的所有其他人士的紀律和秩序。 |
| 11. | 租用人須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確保運動員、觀眾和使用運動場的所有其他人士的安全。 |
| 12. | 田賽場內不得同時進行兩項投擲項目,例如擲標槍和推鉛球。 |
| 13. | 運動員須於指定範圍內熱身。 |
| 14. | 所有重物或尖銳的物件必須放置在厚膠墊或厚木板上。 |
| 15. | 不准攜帶食物、飲品或玻璃器皿進入跑道或草地球場範圍。 |
| 16. | 不准在跑道或草地球場範圍內飲食或吸煙。 |
| 17. | 嚴禁在跑道表面拖行尖銳或堅硬的物件。穿著釘鞋的運動員不得在跑道表面拖步而行。 |
| 18. | 在跑道上只能穿著指定鞋釘長度*的鈍角釘鞋或橡膠跑鞋。鞋釘超逾此長度者不得進入跑道。 (*按運動場的公佈) |
| 19. | 不准穿著沾染了沙泥的鞋子進入跑道。 |
| 20. | 嚴禁於跑道上使用液劑石油產品。 |
| 21. | 租用人如借用任何體育器材,必須先行填妥借用表格。 |
| 22. | 運動場的整個範圍必須保持清潔,而垃圾則必須清理妥當。 |
| 23. | 除非事先獲康文署批准,否則不得在運動場內展示任何裝飾品、橫額和標誌等(不論其是否帶有廣告性質)。 |
| 24. | 如租用人擬把設施改作田徑項目以外的活動之用,則須先尋求場地管理人員的批准。未經事先批准,管理人員可能不准許租用人在用場時把場地改作其他用途。 |
| 25. | 租用人須確保運動場內的音量維持在合理的低水平,以免對附近地區居民造成任何不必要的滋擾。在租用期間,由運動場發出的任何噪音滋擾所引致的一切索償或法律責任,租用人須向康文署作出全數彌償。 |
| 26. | 在一般的情況下,租用人申請更改已覆實的租用時間,將視作取消預訂,已繳交的費用會被沒收。 |
| 27. | 如管理人員根據使用條件第6條的規定,基於惡劣天氣或任何無法預見的情況而須取消經覆實預訂,租用人可申請補場或為未能使用的段節申請退回租用費,惟管理人員並不保證有合適段節可供補場之用,原因包括但不限於須進行已預先安排的維修工程、有關設施當時的訂場情況或任何其他情況。如沒有合適段節可供補場,管理人員會安排退款。租用人須在30天內(包括原先訂場日期)申請退款。在取消段節並安排補場之後,已取消的段節不得再供預訂。租用人或任何人士如因本署撤銷預訂而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開支、損失或損害賠償,本署均無須負責。 |
| 28. | 租用人或使用者、其僱員或代理人如因租用或使用運動場和其設施而蒙受財產損毀、引致傷亡或身體不適,本署無須承擔損害賠償或補償。 |
| 29. | 如租用人或其授權的任何人士在使用運動場時因本身的疏忽而引致任何人士傷亡、蒙受損失或財物損毀,以致有關人士向康文署提出訴訟、申索和要求,租用人或使用者須向及保持向康文署作出彌償。 |
| 30. | 任何人士如不遵守《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運動場使用條件》,本署可拒絕其使用運動場;任何人士如違反《遊樂場地規例》或其他現行規例,本署可將之逐離有關運動場。在此等情況下,其預訂將會自動取消,所繳費用將被沒收。 |
| 31. | 如用場時須同時使用臨時構築物(由有關場地提供者除外)、有公眾人士入場或活動屬高風險者,分區康樂事務經理/場地經理可要求租用人購買適當的保險,以保障租用人和政府的利益。租用人可按康文署所訂的現行彌償水平購買保險,以配合用途/活動的規模/性質。 |
| 32. | 對於涉及海外隊伍(包括來自內地的隊伍)的活動,申請人應根據國際體育活動的慣例諮詢有關體育項目的體育總會,請其就擬議用途提供意見/表示同意,確保活動符合有關體育總會的要求,以保障運動員和觀眾的安全。 |
| 33. | 租用人不得製作、發布、展示或派發任何與活動有關並含有虛假、歧視、誤導或欺騙性內容的宣傳物品。租用人如未事先獲得康文署書面批准,不得在任何宣傳物品上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提述康文署。倘租用人違反或不遵守此條文,以致引起任何申索、要求、訴訟或法律行動,租用人須就此向康文署、政府及兩者的僱員及代理人作出彌償,並使之持續得到彌償。 |
| 34. | 根據租用人所提供的用途/活動的性質,管理人員可基於公眾安全和管理上的考慮因素等理由,規定所預訂設施的使用者人數上限。 |
| 35. | 康文署有權拒絕/取消有關預訂而無須事先通知申請人/租用人,並可限制進入場地的使用者及/或觀眾的人數,或以衞生理由或其他理由拒絕任何人士進場,以及/或加入其他條件方准許其使用康體設施。 |
| 36. | | (a) | 租用人/使用者必須遵守並確保其相關人士必須遵守所有適用於香港的法律。 | | (b) | 租用人/使用者及其相關人士不得參與或涉及任何行為或活動,並:| (i) | 違反任何國家安全法律; | | (ii) | 構成或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 | | (iii) | 按康文署的合理意見,可能構成或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或 | | (iv) | 按康文署的合理意見,屬於或會屬於不利於國家安全或香港的公眾利益。 |
| | (c) | 在第36(b)及37(b)條中:| (i) | 「國家安全」具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所賦予的含意; | | (ii) | 「國家安全法律」是指所有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及不時在香港實行或實施的法律和法例,包括根據《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2020年第136號法律公告)在香港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 | (iii) | 「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具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賦予的含意; | | (iv) | 租用人/使用者的「相關人士」是指| (A) | 任何直接或間接以任何形式涉及租用或使用有關設施的人士,而該人士為:| (1) | 如租用人/使用者是有限公司,則指其股東、董事、成員、僱員、代理人或承辦商; | | (2) | 如租用人/使用者是擔保有限公司,則指其成員、董事、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或承辦商;及 | | (3) | 在其他情況(包括如租用人/使用者是非法人團體),則指其合夥人、成員、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或承辦商;及 |
| | (B) | 任何租用人/使用者准許進入場地或設施的人; |
| | (v) | 為免生疑問,「參與」、「涉及」及其字詞變異均包含協助、教唆、慫使、煽惑、推動及促使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作為或事宜;及 | | (vi) | 康文署就第36(b)(iii)、36(b)(iv)及37(b)條描述的任何情況是否出現所作出的裁決,對租用人/使用者而言屬最終決定及不可推翻,並對租用人/使用者具有約束力。 |
| | 37. | 在不影響康文署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及儘管一般條件中有不同規定,康文署保留權利基於以下任何理由即時取消租訂及/或終止場地或設施的使用而不作補償:| (a) | 違反第36條一般條件;及 | | (b) | 按康文署的合理意見,租用人/使用者及/或其相關人士使用場地或設施屬於或會屬於不利於國家安全或香港的公眾利益。 |
| | | | 適用於運動會及其他體育活動的其他條件 | | 1. | 租用人須於運動場內提供急救服務。 | | 2. | 非參與競賽的人士必須逗留在觀眾席或運動場的田徑場範圍以外。只有參賽運動員和工作人員方可進入運動場的田徑場範圍。 | | 3. | 本署可授權任何人士或團體於運動場內售賣或免費派發小食或飲料,惟此等人士或團體須事先取得分區康樂事務經理的批准。 | | | | 適用於田徑訓練的其他條件 | | 1. | 每個訓練項目須起碼有一名負責人,並應把其姓名告知場地主管人員。 | | 2. | 負責人應為已完成體育專科訓練的註冊教師或持有中國香港田徑總會所發出的教練證書或同等資歷。負責人於用場期間必須在場統籌其團體的所有活動及負責相關的安全事宜。 | | 3. | 負責維持紀律的組長或人士必須佩戴臂章或有色帽子,以資識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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