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在露天劇場/表演場地進行文娛及康體活動(例如曲藝、舞蹈練習或演奏等)均須向康文署作租用場地申請及獲批後方可使用。 |
| 2. | 獲批准使用場地的申請人必須為場地使用者之一。在使用場地前,申請人必須携同使用場地批准書親自前往公園辦事處予當值主管核對及登記(如適用)。 |
| 3. | 進行文娛及康體活動(例如曲藝練習或演奏等)時所發出的音量須維持合理的低水平,以免遊人及鄰近居民受到聲浪滋擾。使用人士亦須符合環境保護署規定及遵從在露天場地舉行娛樂活動的噪音管制指引。如使用者違反以上規定音量,管理人員有權即時終止使用者在場地內進行的活動。 |
| 4. | 租用團體如使用擴音機或揚聲器進行文娛活動,必須將擴音機或揚聲器放置在舞台上指定的位置範圍內。 |
| 5. | 任何人士未經康文署事先批准而使用露天劇場/表演場地進行文娛及康體活動,康文署可即時終止有關活動。違者會被檢控。 |
| 6. | 租用團體必須於活動使用時段及結束後,保持場地清潔。 |
| 7. | 租用團體必須帶走攜來的器材道具及枱椅雜物,不得貯存在露天劇場/表演場地範圍內或擺放於場地任何地方。 |
| 8. | 用場期間場地租用團體須負責活動的人羣控制和秩序。 |
| 9. | 保持通道、出入口和樓梯在任何時間均暢通無阻。 |
| 10. | 未獲康文署事先批准,不得容許派發或售賣小食飲品或任何商品及宣傳物品。 |
| 11. | 未獲康文署事先批准,不得向參加者或觀看活動的人士收取入場費或進行募捐活動。 |
| 12. | 未獲康文署事先批准,不得在場地展示任何廣告,橫額或旗幟。 |
| 13. | 未獲康文署事先批准,不得在場地內架設任何臨時構築物。 |
| 14. | 在使用期內,不得阻礙其他獲許可人士使用場地,也不得阻礙公職人員履行職務。 |
| 15. | | (i) | 未經版權擁有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同意,不得使用場地進行涉及版權的公開表演,包括任何戲劇或音樂作品表演,以及任何公開演講及演說。 | | (ii) | 如使用場地公開表演版權屬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所有的音樂作品,租用人須負責向該會繳付使用費。 | | (iii) | 如在場地公開使用版權屬錄音製品播放版權(東南亞)有限公司所有或管理的錄音,租用人須負責向該公司繳付使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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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 (i) | 租用人/使用者必須遵守並確保其相關人士必須遵守所有適用於香港的法律。 | | (ii) | 租用人/使用者及其相關人士不得參與或涉及任何行為或活動,並:| (a) | 違反任何國家安全法律; | | (b) | 構成或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 | | (c) | 按康文署的合理意見,可能構成或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或 | | (d) | 按康文署的合理意見,屬於或會屬於不利於國家安全或香港的公眾利益。 |
| | (iii) | 在第16(ii)及17(ii)條中:| (a) | 「國家安全」具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所賦予的含意; | | (b) | 「國家安全法律」是指所有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及不時在香港實行或實施的法律和法例,包括根據《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2020年第136號法律公告)在香港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 | (c) | 「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具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賦予的含意; | | (d) | 租用人/使用者的「相關人士」是指| (A) | 任何直接或間接以任何形式涉及租用或使用有關設施的人士,而該人士為:| (1) | 如租用人/使用者是有限公司,則指其股東、董事、成員、僱員、代理人或承辦商; | | (2) | 如租用人/使用者是擔保有限公司,則指其成員、董事、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或承辦商;及 | | (3) | 在其他情況(包括如租用人/使用者是非法人團體),則指其合夥人、成員、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或承辦商;及 |
| | (B) | 任何租用人/使用者准許進入場地或設施的人; |
| | (e) | 為免生疑問,「參與」、「涉及」及其字詞變異均包含協助、教唆、慫使、煽惑、推動及促使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作為或事宜;及 | | (f) | 康文署就第16(ii)(c)、16(ii)(d)及17(ii)條描述的任何情況是否出現所作出的裁決,對租用人/使用者而言屬最終決定及不可推翻,並對租用人/使用者具有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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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17. 在不影響康文署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及儘管一般條件中有不同規定,康文署保留權利基於以下任何理由即時取消租訂及/或終止場地或設施的使用而不作補償:| (i) | 違反第16條一般條件;及 | | (ii) | 按康文署的合理意見,租用人/使用者及/或其相關人士使用場地或設施屬於或會屬於不利於國家安全或香港的公眾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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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任何人士如違反《露天劇場/表演場地的使用條件》或《遊樂場地規例》或其他現行規例,公園主管人員可拒絕有關人士使用露天劇場,在此情況下,有關人士所提出並已獲批准的預訂場地申請會被撤銷;而任何可能因該項撤銷直接或間接引致申請人蒙受的開支、費用、損失或損害索償,本署無須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