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衝突

1. 使用資助金及贊助為核准活動採購物品或服務時,由於涉及公帑,必須遵守公開、公平的原則。申請機構須訂立詳細的《行為守則》,公布恰當的操守指引,就原則、申請程序及批准場地列明守則,以供機構負責人員和職員遵守,以避免他們因過去、現在或將來的聯繫所涉及的私人利益而出現、被視作或可能被視為與其在申請機構的職務有實質或潛在的衝突。這些人士須以書面向申請機構申報該等利益衝突。申請機構須在收到有關申報後,立即以書面向康文署匯報。
   
2. 申請機構須確保所有機構負責人員和職員完全遵守申請機構的《行為守則》,並須禁止機構負責人員、職員和申請機構所聘用的所有承辦商╱代理人╱分代理提供、索取或收受《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所界定的任何利益。
   
3. 申請機構須讓廉政專員或其獲授權代表就資助計劃審查申請機構的管理和管制程序,並會因應廉政公署就防止貪污給予的意見,採取相應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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