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 康乐及体育设施使用条件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使用条件第67条) | |||||||||
1. | 如属团体预订,租用人必须确保活动所产生的噪音维持在合理的低水平,以免对邻近居民造成 不必要的骚扰。如场地在租用人所租用的时段内产生的 噪音滋扰引起任何索偿和法律责任,租用人须对康文署作出弥偿,并须一直为有关弥偿负上全责。为尽量减低噪音对附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影响,建议採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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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租用人没有遵守或依从上述的规定或康文署请其减低活动所发出的噪音的劝喻,康文署可考虑日后不再接纳该租用人预订同类设施的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