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所有租用人/使用者必须遵守《游乐场地规例》(《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以及设施管理人员给予的任何指示。 |
| 2. | 租用人必须于使用运动场前的七个工作天联络运动场的主管人员,以便作出必要安排。如拟举办开幕/闭幕典礼,则须将两份典礼程序表和详细说明交予运动场的主管人员。 |
| 3. | 在使用运动场前,租用人必须往运动场的办事处,向场地职员出示收据和身分证明文件(例如身分证、护照和贴有持证人照片的回港证等),以供查核和登记。 |
| 4. | 在所预订的时段结束后,所有使用者必须立刻离开运动场。 |
| 5. | 租用人如欲申请延长使用运动场的时间,可预先寻求运动场主管人员的批准。如申请获得批准,租用者可能须就延长使用运动场缴付额外费用。 |
| 6. |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可于下列情况下关闭运动场-
| (a) | 天文台发出八号或更高的热带气旋信号和黑色暴雨警告; | | (b) | 署方认为运动场不适宜使用; | | (c) | 运动场运作的紧急需要;或 | | (d) | 恶劣天气即将来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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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租用人须确保所有进入运动场参与运动会的人士均为其机构的成员。 |
| 8. | 除非已获康文署批准,否则租用人不得向使用场地的任何人士收取任何性质的费用。 |
| 9. | 租用人对场地作出的预订不得转让给他人。 |
| 10. | 租用场地期间,租用人须负责维持参加者、观众和使用运动场的所有其他人士的纪律和秩序。 |
| 11. | 租用人须採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运动员、观众和使用运动场的所有其他人士的安全。 |
| 12. | 田赛场内不得同时进行两项投掷项目,例如掷标枪和推铅球。 |
| 13. | 运动员须于指定范围内热身。 |
| 14. | 所有重物或尖锐的物件必须放置在厚胶垫或厚木板上。 |
| 15. | 不准携带食物、饮品或玻璃器皿进入跑道或草地球场范围。 |
| 16. | 不准在跑道或草地球场范围内饮食或吸烟。 |
| 17. | 严禁在跑道表面拖行尖锐或坚硬的物件。穿着钉鞋的运动员不得在跑道表面拖步而行。 |
| 18. | 在跑道上只能穿着指定鞋钉长度*的钝角钉鞋或橡胶跑鞋。鞋钉超逾此长度者不得进入跑道。 (*按运动场的公布) |
| 19. | 不准穿着沾染了沙泥的鞋子进入跑道。 |
| 20. | 严禁于跑道上使用液剂石油产品。 |
| 21. | 租用人如借用任何体育器材,必须先行填妥借用表格。 |
| 22. | 运动场的整个范围必须保持清洁,而垃圾则必须清理妥当。 |
| 23. | 除非事先获康文署批准,否则不得在运动场内展示任何装饰品、横额和标志等(不论其是否带有广告性质)。 |
| 24. | 如租用人拟把设施改作田径项目以外的活动之用,则须先寻求场地管理人员的批准。未经事先批准,管理人员可能不准许租用人在用场时把场地改作其他用途。 |
| 25. | 租用人须确保运动场内的音量维持在合理的低水平,以免对附近地区居民造成任何不必要的滋扰。在租用期间,由运动场发出的任何噪音滋扰所引致的一切索偿或法律责任,租用人须向康文署作出全数弥偿。 |
| 26. | 在一般的情况下,租用人申请更改已覆实的租用时间,将视作取消预订,已缴交的费用会被没收。 |
| 27. | 如管理人员根据使用条件第6条的规定,基于恶劣天气或任何无法预见的情况而须取消经覆实预订,租用人可申请补场或为未能使用的段节申请退回租用费,惟管理人员并不保证有合适段节可供补场之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须进行已预先安排的维修工程、有关设施当时的订场情况或任何其他情况。如没有合适段节可供补场,管理人员会安排退款。租用人须在30天内(包括原先订场日期)申请退款。在取消段节并安排补场之后,已取消的段节不得再供预订。租用人或任何人士如因本署撤销预订而直接或间接引致的任何开支、损失或损害赔偿,本署均无须负责。 |
| 28. | 租用人或使用者、其雇员或代理人如因租用或使用运动场和其设施而蒙受财产损毁、引致伤亡或身体不适,本署无须承担损害赔偿或补偿。 |
| 29. | 如租用人或其授权的任何人士在使用运动场时因本身的疏忽而引致任何人士伤亡、蒙受损失或财物损毁,以致有关人士向康文署提出诉讼、申索和要求,租用人或使用者须向及保持向康文署作出弥偿。 |
| 30. | 任何人士如不遵守《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运动场使用条件》,本署可拒绝其使用运动场;任何人士如违反《游乐场地规例》或其他现行规例,本署可将之逐离有关运动场。在此等情况下,其预订将会自动取消,所缴费用将被没收。 |
| 31. | 如用场时须同时使用临时构筑物(由有关场地提供者除外)、有公众人士入场或活动属高风险者,分区康乐事务经理/场地经理可要求租用人购买适当的保险,以保障租用人和政府的利益。租用人可按康文署所订的现行弥偿水平购买保险,以配合用途/活动的规模/性质。 |
| 32. | 对于涉及海外队伍(包括来自内地的队伍)的活动,申请人应根据国际体育活动的惯例咨询有关体育项目的体育总会,请其就拟议用途提供意见/表示同意,确保活动符合有关体育总会的要求,以保障运动员和观众的安全。 |
| 33. | 租用人不得制作、发布、展示或派发任何与活动有关并含有虚假、歧视、误导或欺骗性内容的宣传物品。租用人如未事先获得康文署书面批准,不得在任何宣传物品上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提述康文署。倘租用人违反或不遵守此条文,以致引起任何申索、要求、诉讼或法律行动,租用人须就此向康文署、政府及两者的雇员及代理人作出弥偿,并使之持续得到弥偿。 |
| 34. | 根据租用人所提供的用途/活动的性质,管理人员可基于公众安全和管理上的考虑因素等理由,规定所预订设施的使用者人数上限。 |
| 35. | 康文署有权拒绝/取消有关预订而无须事先通知申请人/租用人,并可限制进入场地的使用者及/或观众的人数,或以衞生理由或其他理由拒绝任何人士进场,以及/或加入其他条件方准许其使用康体设施。 |
| 36. | | (a) | 租用人/使用者必须遵守并确保其相关人士必须遵守所有适用于香港的法律。 | | (b) | 租用人/使用者及其相关人士不得参与或涉及任何行为或活动,并:| (i) | 违反任何国家安全法律; | | (ii) | 构成或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发生; | | (iii) | 按康文署的合理意见,可能构成或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发生;或 | | (iv) | 按康文署的合理意见,属于或会属于不利于国家安全或香港的公众利益。 |
| | (c) | 在第36(b)及37(b)条中:| (i) | 「国家安全」具有《维护国家安全条例》(2024年第6号)所赋予的含意; | | (ii) | 「国家安全法律」是指所有与维护国家安全相关及不时在香港实行或实施的法律和法例,包括根据《2020年全国性法律公布》(2020年第136号法律公告)在香港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 | | (iii) | 「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具有《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所赋予的含意; | | (iv) | 租用人/使用者的「相关人士」是指| (A) | 任何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涉及租用或使用有关设施的人士,而该人士为:| (1) | 如租用人/使用者是有限公司,则指其股东、董事、成员、雇员、代理人或承办商; | | (2) | 如租用人/使用者是担保有限公司,则指其成员、董事、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或承办商;及 | | (3) | 在其他情况(包括如租用人/使用者是非法人团体),则指其合伙人、成员、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或承办商;及 |
| | (B) | 任何租用人/使用者准许进入场地或设施的人; |
| | (v) | 为免生疑问,「参与」、「涉及」及其字词变异均包含协助、教唆、怂使、煽惑、推动及促使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作为或事宜;及 | | (vi) | 康文署就第36(b)(iii)、36(b)(iv)及37(b)条描述的任何情况是否出现所作出的裁决,对租用人/使用者而言属最终决定及不可推翻,并对租用人/使用者具有约束力。 |
| | 37. | 在不影响康文署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及尽管一般条件中有不同规定,康文署保留权利基于以下任何理由即时取消租订及/或终止场地或设施的使用而不作补偿:| (a) | 违反第36条一般条件;及 | | (b) | 按康文署的合理意见,租用人/使用者及/或其相关人士使用场地或设施属于或会属于不利于国家安全或香港的公众利益。 |
| | | | 适用于运动会及其他体育活动的其他条件 | | 1. | 租用人须于运动场内提供急救服务。 | | 2. | 非参与竞赛的人士必须逗留在观众席或运动场的田径场范围以外。只有参赛运动员和工作人员方可进入运动场的田径场范围。 | | 3. | 本署可授权任何人士或团体于运动场内售卖或免费派发小食或饮料,惟此等人士或团体须事先取得分区康乐事务经理的批准。 | | | | 适用于田径训练的其他条件 | | 1. | 每个训练项目须起码有一名负责人,并应把其姓名告知场地主管人员。 | | 2. | 负责人应为已完成体育专科训练的注册教师或持有中国香港田径总会所发出的教练证书或同等资历。负责人于用场期间必须在场统筹其团体的所有活动及负责相关的安全事宜。 | | 3. | 负责维持纪律的组长或人士必须佩戴臂章或有色帽子,以资识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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