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所有租用人/使用者均须遵守《游乐场地规例》(《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以及设施管理人员给予的任何指示。 |
| 2. | 在预订设施前,租用人须声明不会透过任何形式转让用场许可证/批准信。租用人必须于所预订的段节在场使用有关设施。在进场前和在所预订段节使用设施期间,租用人或须出示认可的身份证明文件(即香港身份证、护照、回港证及贴有持证人照片的学生证),以供查核。 |
| 3. | 在使用设施前,个人租用人须在「SmartPLAY康体通」智能自助服务站、自助签场机使用香港身份证(正本)或使用「SmartPLAY康体通」流动应用程式登记使用设施。11岁以下人士(如没有香港身份证)或非香港身份证持有人须出示认可身份证明文件的正本及有效的用场许可证/批准信,以供核对及登记。用场许可证/批准信不准转让。登记时,个人租用人及团体租用人必须在「SmartPLAY康体通」系统中确认声明或在登记柜檯填写声明。 |
| 4. | 所分配的段节/时间结束后,使用者必须离开有关设施。 |
| 5. | 所有使用者均须穿着合适的服装和运动鞋,并须使用合适的器材、所需保护装备,以及遵守有关运动/活动的所有安全规则和使用条件。 |
| 6. | 如租订设施的团体没有取场或充分使用设施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并曾违反设施的租订安排和使用条件,康文署可向其发出违规通知书,并且保留权利,可拒绝该团体日后的租订申请及取消该团体所有已租订的段节。 |
| 7. | 个人租用人如无法取场,应尽早取消已租订的设施。租用人最迟须于预订段节开始前一天在「SmartPLAY康体通」预订系统内(可透过互联网/流动应用程式/智能自助服务站)取消设施预订。 |
| 8. | 在天文台发出8号热带气旋信号时,康体设施即会关闭。管理人员也可基于安全或运作理由,在认为康体设施不宜开放给市民使用时,行使酌情权将康体设施关闭。 |
| 9. | 基于康文署的酌情安排,如有租用人于所预订的时间/段节开始10 分钟后仍未取场使用设施,则其他人士可使用该设施,惟必须于原租用人到场后即时把设施交还。场地经理/当值主管人员如怀疑有任何人滥用免费用场的安排(包括非法转让/出售有关设施的使用权),场地经理/当值主管人员可随时取消/中止有关安排。 |
| 10. | 在使用设施期间,如租用人或其授权人士因其本身或获授权人士本身的疏忽而导致设施遭到任何损毁,租用人须负责支付修理费用;此外,如租用人或其授权人士在使用设施时因其本身或获授权人士本身的疏忽而导致有任何设备、器具、装置或其他财物遭到任何损毁或毁坏(正常耗损除外)、盗窃或移走,租用人亦须支付修复或重新购置有关物品的费用。 |
| 11. | 如租用人或其获准进入设施的任何人士使用康体设施时,因租用人本身或上述获准进入设施人士的本身任何作为、不作为、失责行为、行为不当或疏忽而引起或引致任何人士死亡、受伤、蒙受损失或损害,以致有关人士向政府、其雇员及代理人提出诉讼、申索及法律程序,租用人须就所有这些诉讼、申索、索求及法律程序向政府、其雇员及代理人作出弥偿,并须一直为有关弥偿负上全责。 |
| 12. | 如任何人士没有遵守使用条件或康文署的建议以令康文署完全满意,场地管理人员有权取消已确认的预订及即时终止租用人使用该设施。在此等情况下,租用人须即时把设施腾空。如任何人士违反《游乐场地规例》(《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或其他现行规例,康文署可将其逐离有关设施/场地。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租订会自动取消。 |
| 13. | 未获康文署事先批准,不得在场地盖建任何永久或临时搭建物。如需盖建临时搭建物,租用人须视乎情况自费聘用一名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在活动举行前为康文署认为需要证明其设计和建筑安全的任何或所有搭建物提供安全证明。举例来说,高度超过1.7米及体积超过3立方米 (3m3)/高度超过 2 米的搭建物或需提供这类证明,而这类搭建物包括但不限于供举办公众活动或表演之用的有背幕舞台、大帐幕和帐篷。如用场时须同时使用临时构筑物(由有关场地提供者除外)、有公众人士入场或活动属高风险者,分区康乐事务经理/场地经理可能要求租用人购买适当的保险,以保障租用人和政府的利益。租用人须按康文署所订的现行弥偿水平购买与场地用途/活动的规模/性质相称的保险。 |
| 14. | 如活动有海外队伍(包括来自内地的队伍)参与,申请人应根据国际体育活动的惯例,就拟议用途向有关体育项目的体育总会征询意见/征求同意,确保活动符合有关体育总会在保障运动员和观众安全方面的规定。 |
| 15. | 与活动有关的宣传资料须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的法律及不应含有虚假、歪曲、具误导性或具欺骗性的资料及诽谤、意识不良、淫亵或令人反感的元素,或导致公众不安。租用人须提供所有宣传物品(例如横额/彩旗、告示牌和背幕)的样本,连同其内容、设计和用字的详情供康文署审批,该等宣传物品须获批准才可展示。如事先未获康文署书面批准,任何与活动相关的宣传资料中不得明示或默示康文署与租用人及/或租用人举办的活动有关。租用人如违反或不遵守本条文,以致引起任何申索、索求、诉讼或法律程序,须对康文署、政府及两者的雇员和代理人作出弥偿,并须一直为有关弥偿负上全责。 |
| 16. | 康文署保留权利拒绝/取消有关预订而无须事先通知申请人/租用人,并有权限制进入场地的使用者及/或观众的人数,或以衞生理由或其他理由拒绝任何人士进场,以及/或加入其他有关使用康乐及体育设施的条件。 |
| 17. | 为防止传染病散播及保持公共卫生,康文署可要求公众人士进入场地范围前接受体温测量、健康检查及/或办理登记手续。如有任何人拒绝接受上述体温测量或健康检查,该等人士可能会被禁止进场。租用人亦应留意参加者的个人健康状况,以及提醒有唿吸道疾病征状的人士避免出席活动,并应及早求医。 |
| 18. | 租用人必须确保活动所产生的噪音维持在合理的低水平,以免对邻近居民造成任何不必要的滋扰。如设施在租用人所租用的时段内产生的任何噪音滋扰引起任何索偿和法律责任,租用人须对康文署作出弥偿,并须一直为有关弥偿负上全责。为尽量减低噪音对附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影响,建议採取以下措施:
| (a) | 舞台(或扬声器)应背向附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 | | (b) | 使用一组小功率扬声器代替數个大功率扬声器; | | (c) | 使用定向扬声器,其安装位置应面向观众和背向附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以及 | | (d) | 提供有专人接听的投诉热线(不得使用电话录音),一旦接获附近居民的投诉或由其他各方(例如食物环境衞生署、康文署和警方)转达的投诉,便可立即採取行动减低噪音。 |
|
| 19. | 如租用人没有遵守或依从使用条件第18条的规定或康文署请其减低活动所发出的噪音的劝谕,康文署或会考虑日后不再接纳租用人租用同类设施的申请。 |
| 20. | | (a) | 租用人/使用者必须遵守并确保其相关人士必须遵守所有适用于香港的法律。 | | (b) | 租用人/使用者及其相关人士不得参与或涉及任何行为或活动,并:| (i) | 违反任何国家安全法律; | | (ii) | 构成或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发生; | | (iii) | 按康文署的合理意见,可能构成或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发生;或 | | (iv) | 按康文署的合理意见,属于或会属于不利于国家安全或香港的公众利益。 |
| | (c) | 在第20(b)及21(b)条中:| (i) | 「国家安全」具有《维护国家安全条例》(2024年第6号)所赋予的含意; | | (ii) | 「国家安全法律」是指所有与维护国家安全相关及不时在香港实行或实施的法律和法例,包括根据《2020年全国性法律公布》(2020年第136号法律公告)在香港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 | | (iii) | 「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具有《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所赋予的含意; | | (iv) | 租用人/使用者的「相关人士」是指| (A) | 任何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涉及租用或使用有关设施的人士,而该人士为:| (1) | 如租用人/使用者是有限公司,则指其股东、董事、成员、雇员、代理人或承办商; | | (2) | 如租用人/使用者是担保有限公司,则指其成员、董事、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或承办商;及 | | (3) | 在其他情况(包括如租用人/使用者是非法人团体),则指其合伙人、成员、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或承办商;及 |
| | (B) | 任何租用人/使用者准许进入场地或设施的人; |
| | (v) | 为免生疑问,「参与」、「涉及」及其字词变异均包含协助、教唆、怂使、煽惑、推动及促使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作为或事宜;及 | | (vi) | 康文署就第20(b)(iii)、20(b)(iv)及21(b)条描述的任何情况是否出现所作出的裁决,对租用人/使用者而言属最终决定及不可推翻,并对租用人/使用者具有约束力。 |
|
|
| 21. | 在不影响康文署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及尽管一般条件中有不同规定,康文署保留权利基于以下任何理由即时取消租订及/或终止场地或设施的使用而不作补偿:| (a) | 违反第20条一般条件;及 | | (b) | 按康文署的合理意见,租用人/使用者及/或其相关人士使用场地或设施属于或会属于不利于国家安全或香港的公众利益。 |
|
| 22. | 如活动涉及奏唱国歌,租用人须注意并遵守《国歌条例》(文件A405)的规定,并须于租用日期前将在活动中奏唱国歌的安排通知场地管理人员。 |
| 23. | 根据《国旗及国徽条例》(文件A401)及《区旗及区徽条例》(文件A602),如租用人欲于租用期内展示、使用或升起国旗/区旗及/或国徽/区徽,必须确保其设计遵守相关条例规定,并事先向副行政署长提出书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