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租安排

(II) 大堂展覽場地 / 排演室 / 練習室 / 會議室

大堂展覽場地 (E3)  會議室(AC2)

(A) 普通訂租 
(B) 逾期訂租
(C) 證明文件
(D) 查詢

 

(A) 普通訂租

「普通訂租」於每年的1月及7月接受申請,並分兩期集中處理,詳情如下︰

普通訂租申請表格須於下述月份內交回香港文化中心訂租檔期
1月 同年7月至12月
7月 翌年1月至6月

填妥的申請表格須於接受申請月份的最後一個工作天(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下午5時30分前,交回香港文化中心場地租用辦事處,或可透過「演藝租務通」(http://www.lcsd.gov.hk/eaps) 於網上遞交。

一般而言,辦事處分別需要2個月及3個月來處理大堂展覽場地及排演室∕練習室∕會議室之普通訂租申請。 

 

(B) 逾期訂租 

在截止日期後遞交的申請一律視為「逾期訂租」,以先到先得方式處理。凡在訂租日期前14天內才接獲的訂租申請,只會按運作上的可行性予以考慮。

遞交逾期訂租申請時間表:

開始接受申請的月份訂租檔期
大堂展覽場地
4月 同年7月至12月
10月 翌年1月至6月
排演室 / 練習室 / 會議室
5月 同年7月至12月
11月 翌年1月至6月

 

(C) 證明文件

凡申請租用香港文化中心場地的團體,須把下列文件的副本連同申請表格一併遞交︰
(i) 商業登記證;或
(ii) 按《公司條例》(第622章)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或
(iii) 按《社團條例》(第151章)發出的社團成立通知書;或
(iv) 按《社團條例》(第151章)發出的社團註冊證明書;或
(v) 註冊為認可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的註冊證書;或
(vi) 按《教育條例》(第279章)發出的學校註冊證明書或法團證明書

如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申請人在交回申請表格時,需親身出示他們的身分證∕護照作核對資料用途。如經別人或以郵寄∕傳真方式遞交申請表格,則需連同申請人的身分證∕護照副本一併交回。 

 

 

(D) 查詢

(852) 2734 2848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5時45分(公眾假期除外))

下載 排演室/ 練習室/ 會議室/ 大堂展覽場地 訂租安排PDF格式之文件   

 

 

訂租安排

(I) 音樂廳/ 大劇院/ 劇場/ 展覽館
(II) 排演室/ 練習室/ 會議室/大堂展覽場地
(III) 露天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