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家/藝術機構擬申請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主辦/贊助文化節目的指引

根據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士在與本署進行事務交往時向本署員工提供利益,即屬違法,本署員工亦不得未經准許索取或收受任何公眾人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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