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樂及體育設施使用條件

一般條件

  1. 所有租用人/使用者均須遵守《遊樂場地規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以及設施管理人員給予的任何指示。

  2. 使用設施前,個人租用人必須在「SmartPLAY康體通」智能自助服務站或自助簽場機使用香港身份證(正本)登記使用設施。非香港身份證持有人及在「SmartPLAY康體通」帳戶資料中未經驗證相關使用資歷/優惠資格的租用人,須在櫃檯出示認可身份證明文件的正本和認可資歷/資格證明(如有需要),以供查核和登記。天然及人造草地足球場的個人租用人必須與申請中所填報4名用場人士的其中3人一起在「SmartPLAY康體通」智能自助服務站/自助簽場機/服務櫃檯/登記櫃檯使用香港身份證(正本) 或其他認可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使用設施。登記取場時,租用人必須在「SmartPLAY康體通」系統中確認聲明或在櫃檯填寫聲明。團體租用人(如未曾在設施預訂申請表中提供完整身份證號碼)須在登記櫃檯出示有效的用場許可證/批准信,以及預訂設施時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查核和登記。登記時,團體租用人須在「SmartPLAY康體通」系統中確認聲明或在櫃檯填寫聲明。違反聲明的租用人有機會被檢控,並可能須負上刑事責任。當登記時,若租用人姓名或身份證明文件號碼與預訂時所提供的資料不符,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有關人士將不獲准使用已租訂設施。一般而言,租用人可在租訂段節開始前15分鐘登記取場,並可一次過登記所有已租訂的相連段節。場地管理人員可視乎運作需要和實際情況而調整登記時間(適用於服務櫃檯/登記櫃檯)。

  3. 用場許可證/批准信不得轉讓。如證實租用人違規轉讓用場許可證,會被暫停租訂體育設施資格360天。在確定租用人違規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會決定何時開始暫停其租訂資格。

  4. 租用人必須於所租訂段節在場使用設施(天然及人造草地足球場的個人租用人必須與申請中所填報4名用場人士的其中3人一起在場使用設施)。場地職員會巡查租用人/用場人士是否於所租訂段節在場使用設施,租用人須應場地職員要求再次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核。如發現租用人/用場人士於所租訂段節沒有在場使用設施,會當作一次「租用人於所租訂段節被發現不在場使用設施」(不在場使用)的違規計算,以及按下文第13條規定處理。

  5. 認可身份證明文件包括香港身份證、適用於11歲以下兒童的出生證明書/簽證身份書/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前往港澳通行證,以及適用於非香港身份證持有人的有效旅遊證件。14歲或以下兒童可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和附有相片的有效學生證/學生手冊正本,以供查核。如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沒有相片,必須同時出示附有相片的有效學生證/學生手冊正本。

  6. 除非事先獲得管理人員批准,否則所租訂設施只可作其指定用途。申請人如擬使用設施進行其他活動,須在租訂設施前徵詢場地管理人員的意見,並徵得其同意。未經事先同意,管理人員可拒絕租用人在用場時把設施作其他用途。

  7. 所有使用者均須穿着合適的服裝和運動鞋,並須使用合適的器材、所需保護裝備,以及遵守有關運動/活動的所有安全規則和使用條件。

  8. 活動範圍內不准飲食,體育場地內嚴禁吸煙。

  9. 所租訂段節/時間結束後,所有使用者必須離開活動範圍,並須同時交還一切租用/借用的器材。

  10. 在天文台發出8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後,康樂及體育設施即會關閉。場地職員會在8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後盡快返回工作崗位。如情況許可,康體場地會在2小時內重開。管理人員如認為基於安全或運作理由不宜開放設施以供使用,亦可酌情關閉有關設施。

  11. 如租訂設施的團體沒有取場或充分使用設施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並曾違反設施的租訂安排和使用條件,康文署可向其發出違規通知書,並且保留權利,可拒絕該團體日後的租訂申請及取消該團體所有已租訂的段節。

  12. 租用人如無法取場,應盡早取消已租訂的設施。租用人最遲須於預訂段節開始前一天在「SmartPLAY康體通」預訂系統內(可透過互聯網預訂服務(smartplay.lcsd.gov.hk )/流動應用程式/智能自助服務站)取消設施預訂。不論是取消預訂還是沒有取場,租用人已繳的費用均會被沒收。

  13. 如租用人在60天內曾有兩次不取場及/或不在場使用的記錄,其租訂體育設施資格(包括預訂場地,即場租用設施及免費使用設施)會在第二次不取場/不在場使用當日起計兩天後暫停,為期90天。不取場/不在場使用次數以單日計算,租用人在同一天內不取場/不在場使用,不論節數多少,均當作不取場/不在場使用一次。

  14. 年滿60歲的長者、全日制學生和殘疾人士,均可在若干指定時段享有收費優惠。如租用人聲稱/聲明已符合享有優惠收費的資格並以優惠收費預訂設施,如未能出示有效證明文件證明自己符合享有優惠的資格,康文署不接受租用人任何時候補付收費差額及不會准許租用人使用已租訂的設施,租用人也不會獲發還場租。同時,租用人會被視作濫用收費優惠,會被暫停其租訂體育設施資格180天。康文署會在確定租用人違規後,決定何時開始暫停其租訂資格。

  15. 租用人(包括年滿60歲的長者、全日制學生)如以優惠收費預訂設施,其所有同伴均須符合享有優惠的資格,方可以優惠收費使用設施,如租用人為殘疾人士,則不受本條規限。除下文第16條另有規定外,如租用人的任何同伴不符合享有優惠的資格,租用人須在用場前補付優惠收費與一般收費的差額,否則,其同伴不得使用有關設施。如在用場期間被發現有任何未符合優惠資格者使用租訂設施,有關未符合優惠資格的使用者須立即停止使用有關設施,而租用人會被視作濫用優惠收費,會被暫停租訂設施資格90天。

  16. 殘疾人士可享收費優惠,而每名殘疾人士可由最多一名同行照料者陪同使用設施。如殘疾人士需由同行照料者陪同使用個人收費的設施(例如乒乓球檯),則其同行照料者亦可享收費優惠;每名殘疾人士只限一名同行照料者可享此優惠。如其同行照料者多於一名,則租用人須於用場前補付優惠收費與一般收費的差額。如在用場期間被發現有任何未符合優惠資格者使用租訂設施,有關未符合優惠資格的使用者須立即停止使用有關設施,租用人會被視作濫用優惠收費,會被暫停租訂設施資格90天。

  17. 享有收費優惠的租用人/使用者(如其優惠收費資格尚未驗證)須在使用設施前於服務櫃檯/登記櫃檯,出示證明符合享有優惠資格文件的正本(例如附有相片的學生證/學生手冊、殘疾人士登記證、社會福利署簽發的長者咭、身份證),以供查核。在使用租訂段節期間,享有收費優惠的租用人/使用者可能須出示上述證明文件,以供職員查核。

  18. 在給予優惠方面,本地和海外人士並無分別。屬同一類別的本地和海外人士均享有同等優惠。

  19. 海外學校、海外受資助非政府機構或殘疾人士團體的預訂,均不享此等優惠。

  20. 在一般情況下,如租用人申請更改已確認的租訂時間,將視作取消租訂,已繳費用會被沒收。

  21. 如管理人員根據使用條件第10條的規定,基於惡劣天氣或任何無法預知的情況而取消已作實的租訂,康文署會就未能使用的段節退款予個人租用人;而團體租用人可申請補場或就未能使用的段節申請退款。不過,管理人員並不保證有合適段節可供補場之用,原因包括但不限於須進行已預先安排的維修工程、有關設施當時的訂場情況或任何其他情況。如沒有合適段節可供補場,管理人員會安排退款。租用人須在30天內(包括原本用場當日)申請退款。在取消段節並安排補場之後,已取消的段節不得再供租訂。

  22. 若需借用輔助設施/設備,需盡早與有關場地職員聯絡,場地職員會視乎輔助設施/設備可供借用的情況作出所需安排。使用設施期間,如設施遭到任何損壞,租用人須負責支付修理費用;如有任何設備、器具、裝置或其他財物遭到損壞或損毀(正常損耗除外)、偷竊或被移走,租用人亦須支付修理、修復或重新購置有關物品的費用。

  23. 如參加者或任何其他人士受傷,或有設施遭到損壞,必須即時向管理人員報告。

  24. 除非獲得康文署書面批准,否則,申請人無論是活動的唯一主辦人還是合辦人,均須負責活動的所有行政工作(包括招收參加者、報名、宣傳、收費、招聘員工等),才可享有優先租訂的權利。

  25. 如租用人或其獲准進入設施的任何人士使用康樂及體育設施時,因租用人本身或上述獲准進入設施人士本身任何作為、不作為、失責行為、行為不當或疏忽而引起或引致任何人士死亡、受傷、蒙受損失或損害,以致有關人士向政府、其僱員及代理人提出訴訟、申索及法律程序,租用人須就所有這些訴訟、申索、索求及法律程序向政府、其僱員及代理人作出彌償,並須一直為有關彌償負上全責。

  26. 如租用人於所租訂的時間/段節開始10分鐘後仍未取場,而當時沒有其他設施可供租訂,康文署可酌情容許使用者免費使用有關設施,但只限用作與原租用人相同的用途。如原租用人其後到場,使用者須即時交還設施。有意免費使用設施的人士須到服務櫃檯申請,設施會以先到先得方式分配。這些暫未有人使用的設施會於租訂的時間/段節開始後接受登記,當日未有租訂或使用同類設施者會獲優先考慮。被暫停租訂設施資格的人士不可免費使用設施。場地經理/當值主管人員如懷疑有任何人濫用免費用場的安排(包括違規轉讓/出售有關設施的使用權),可即時取消/中止有關安排。本條所述免費使用已租訂設施的安排,並不適用於天然和人造草地球場。

  27. 如任何人士沒有遵守使用條件或康文署的建議以令康文署完全滿意,場地管理人員有權取消已確認的預訂及即時終止申請人使用該設施。在此等情況下,申請人須即時把設施騰空。如任何人士違反《遊樂場地規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或其他現行規例,康文署可將其逐離有關設施/場地。在這種情況下,有關租訂會自動取消,已繳費用會被沒收。

  28. 未獲康文署事先批准,不得在場地蓋建任何永久或臨時搭建物。如需蓋建臨時搭建物,租用人須視乎情況自費聘用一名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在活動舉行前為康文署認為需要證明其設計和建築安全的任何或所有搭建物提供安全證明。舉例來說,高度超過1.7米的搭建物或需提供這類證明,而這類搭建物包括但不限於供舉辦公眾活動或表演之用的有背幕舞台、大帳幕和帳篷。如用場時須同時使用臨時構築物(由場地提供的除外)、有公眾入場或活動屬於高風險,分區康樂事務經理/場地經理可要求租用人購買合適的保險,以保障租用人和政府的利益。租用人須按康文署所訂當時適用的彌償水平購買與場地用途/活動的規模/性質相稱的保險。

  29. 如活動有海外隊伍(包括來自內地的隊伍)參與,申請人須按照國際體育活動的慣例,就擬議用途向有關項目的體育總會徵詢意見/徵求同意,確保活動符合體育總會在保障運動員和觀眾安全方面的規定。

  30. 與活動有關的宣傳資料須遵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及不應含有虛假、歪曲、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資料及誹謗、意識不良、淫褻或令人反感的元素,或導致公眾不安。租用人須提供所有宣傳物品(例如橫額/彩旗、告示牌和背幕)的樣本,連同其內容、設計和用字的詳情供康文署審批,該等宣傳物品須獲批准才可展示。如事先未獲康文署書面批准,任何與活動相關的宣傳資料中不得明示或默示康文署與租用人及/或租用人舉辦的活動有關。租用人如違反或不遵守本條文,以致引起任何申索、索求、訴訟或法律程序,須對康文署、政府及兩者的僱員和代理人作出彌償,並須一直為有關彌償負上全責。

  31. 事先未經管理人員批准,租用人不得在使用租訂設施期間安排任何公眾以觀眾身份進入所租訂的設施。

  32. 視乎場地用途/活動性質,管理人員可基於公眾安全和管理方面的考慮因素,規定所租訂設施的使用者人數上限。

  33. 為防止傳染病散播及保持公共衛生,康文署可要求公眾人士進入場地範圍前接受體溫測量、健康檢查及/或辦理登記手續。如有任何人拒絕接受上述體溫測量或健康檢查,該等人士可能會被禁止進場。租用人亦應留意參加者的個人健康狀況,以及提醒有呼吸道疾病徵狀的人士避免出席活動,並應及早求醫。

  34. 康文署保留權利,可拒絕/取消租訂安排而無須事先通知申請人/租用人,並可限制進入場地的使用者及/或觀眾的人數,或以衞生理由或任何其他理由拒絕任何人進場,以及/或加入其他有關使用康樂及體育設施的條件。

  35. 如活動涉及奏唱國歌,租用人須注意並遵守《國歌條例》(文件A405)的規定,並須於租用日期前將在活動中奏唱國歌的安排通知場地管理人員。

  36. 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文件A401)及《區旗及區徽條例》(文件A602),如租用人欲於租用期內展示、使用或升起國旗/區旗及/或國徽/區徽,必須確保其設計遵守相關條例規定,並事先向副行政署長提出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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