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租安排

(2023年3月1日起生效)

(I) 主要設施:音樂廳/劇院/展覽廳/展覽館

(A) 普通訂租
(B) 逾期訂租
(C) 特別訂租
(D) 證明文件

 (A)   普通訂租

  • 接受「普通訂租」申請的限期,最遲在租用月份前3個月,最早則在租用月份前12個月,所有申請均集中處理(例如︰訂租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可於2020年12月申請)。非藝術性質活動的申請只可在租用月份前3 個月內提出。政府部門、區議會或註冊學校的申請除外。
  • 填妥的申請表格須於接受申請月份的最後一個工作天(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下午5時30分前,交回香港大會堂訂租辦事處,或可透過「演藝租務通」(http://www.lcsd.gov.hk/eaps) 於網上遞交。大會堂會於接著的14個工作天內發出回覆。

 (B)   逾期訂租

  • 凡在租用月份前1至3個月內遞交的申請一律視為「逾期訂租」,並會按個別情況及運作上的可行性來考慮有關申請。大會堂每星期均會集中處理所有「逾期訂租」申請。
  • 填妥的申請表格須於辦公時間,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5時30分前) 交回香港大會堂訂租辦事處(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C)   特別訂租

  • 凡有特別原因須預早籌劃的活動(例如:由著名訪港藝人演出的文化節目)可申請「特別訂租」。「特別訂租」於租用月份前13至24個月內接受申請。
  • 填妥的申請表格須於接受申請月份的最後一個工作天(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下午5時30分前,交回香港大會堂訂租辦事處,或可透過「演藝租務通」(http://www.lcsd.gov.hk/eaps) 於網上遞交。香港大會堂會於接著的14個工作天內發出回覆。 

 (D)   證明文件

  • 凡申請租用香港大會堂場地的團體,須把下列文件的副本連同申請表格一併遞交:
      (i) 商業登記證;或
      (ii) 按《公司條例》(第622章)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或
      (iii) 按《社團條例》(第151章)發出的社團成立通知書;或
      (iv) 按《社團條例》(第151章)發出的社團註冊證明書;或
      (v) 註冊為認可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的註冊證書;或
      (vi) 按《教育條例》(第279章)發出的學校註冊證明書或法團證明書
  • 如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申請人在交回申請表格時,需親身出示他們的身分證/護照作核對資料用途。如經別人或以郵寄/傳真方式遞交申請表格,則需連同申請人的身分證/護照副本一併交回。

訂租安排 

(I) 主要設施:音樂廳/劇院/展覽廳/展覽館
(II) 小型設施:演奏廳/會議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