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套預訂程序適用於預訂康樂場地舉行婚禮的申請,有關場地為六個位於指定公園及沙灘內的婚禮專用區。
六個適合舉行婚禮的特定康樂場地,會在職員當值時間內開放予市民使用。準新人可選擇於開放時間內任何時段,在以下其中一個場地的婚禮專用區舉行婚禮:
場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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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予舉行婚禮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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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東區鯉魚門公園禮堂 |
上午9時至晚上1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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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南區淺水灣泳灘臨海涼亭、毗連小花園及鄰近部分灘面 |
上午9時30分至下午5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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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九龍城區九龍仔公園洋紫荊園 |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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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九龍城區九龍寨城公園六藝臺及竹桐軒 |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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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大埔區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及草坪 |
上午7時至晚上11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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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西貢區西貢海濱公園平台 |
上午8時至下午6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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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場地的申請人須為準新娘或準新郎。
準新娘/準新郎最早可於擬結婚日期12個月前遞交申請表。例如:婚禮擬於二零一五年四月舉行,預訂場地的申請表可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期間送達有關辦事處。申請表送達辦事處的日期將視為辦事處收到申請表的日期。(如郵寄申請表,請於信封面註明「預訂康樂場地舉行婚禮」)如同一場地和時段收到超過一份預訂申請,有關場地會以公開抽籤方式分配。抽籤會在下一個月十號或該日之後的下一個工作天進行。有關辦事處會於七個工作天內把抽籤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中籤的申請人須於通知書發出後七個工作天內攜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到有關辦事處繳付費用,並簽妥及交回承諾書。如申請人以郵寄方式繳付有關費用,須連同簽妥的承諾書及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寄往有關辦事處。申請人亦可於每月最後一日或該日之後的下一個工作天,到有關的分區辦事處申請未來12個月內未被預訂的場地或時段。申請人須於擬結婚日期前至少兩個月遞交申請表(例如:婚禮擬於二零一五年六月舉行,預訂場地的申請表最遲須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送達有關辦事處)。
申請表上所申請的日期須為舉行婚禮當日,並須由婚姻監禮人在場主持婚禮。關於預訂康樂場地舉行婚禮所須注意的事項,請參閱附件一。
申請人可從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網頁下載或到相關的分區康樂事務辦事處和鯉魚門公園索取申請表,填妥後親身遞交、郵寄或傳真申請表至所屬的分區康樂事務辦事處或鯉魚門公園。
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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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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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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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鯉魚門公園 |
香港柴灣
柴灣道75號 鯉魚門公園 |
2568 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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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淺水灣泳灘 |
香港香港仔大道203號
香港仔市政大廈4樓 南區康樂事務辦事處 |
2552 8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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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九龍仔公園 |
九龍馬頭圍道165號
土瓜灣政府合署10樓 九龍城區康樂事務辦事處 |
2794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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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九龍寨城公園 |
2713 6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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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大埔海濱公園 |
大埔鄉事會街8號
大埔綜合大樓3樓 大埔區康樂事務辦事處 |
2651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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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西貢海濱公園 |
將軍澳培成路38號
西貢將軍澳政府綜合大樓9樓 西貢區康樂事務辦事處 |
2194 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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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場地的租用費如下:
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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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四小時(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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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每小時
(不足一小時亦作一小時計) (港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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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水灣泳灘、九龍仔公園、九龍寨城公園、大埔海濱公園、西貢海濱公園 |
3,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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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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鯉魚門公園禮堂 |
3,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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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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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一經繳付,準新人的姓名不得更改。由入境事務處發出的「婚姻登記官證明書」(表格編號:MR12(S))的副本,須於用場前一個月遞交,以證明準新人的結婚日期。如在限期前仍未獲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則須遞交政府就「擬結婚通知書」的存檔及展示收取費用後發出的正式收據的副本,或經婚姻登記處職員簽收的「遞交擬結婚通知書」表格的副本,作為臨時證明。「婚姻登記官證明書」不得遲於用場日期遞交。
如查詢所申請場地的詳細資料和預訂情況,可聯絡有關分區康樂事務辦事處和鯉魚門公園。
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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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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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鯉魚門公園 |
2568 7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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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淺水灣泳灘 |
2555 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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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九龍仔公園 |
2336 7878
|
(d) | 九龍寨城公園 |
2760 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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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大埔海濱公園 |
2667 5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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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西貢海濱公園 |
2791 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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