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 社區體育會計劃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社區體育會如接受資助,必須遵辦以下條件:
| (1) | 所有宣傳品(包括宣傳橫額、海報、單張、小冊子、請柬、新聞稿、獎品及紀念品等)必須註明活動獲康文署資助,並由所屬體育總會協辦。社區體育會必須把所有宣傳計劃和宣傳品的設計知會康文署及所屬體育總會; |
| (2) | 不得從所辦活動中牟利; |
| (3) | 獲資助的活動不得作個人宣傳用途; |
| (4) | 萬一發生意外,社區體育會必須在12小時內通知康文署及所屬體育總會﹔ |
| (5) | 參加者名單須於活動開始前最少一星期備妥,並傳真或郵寄至康文署及所屬體育總會; |
| (6) | 為確保活動質素,導師╱活動負責人應在首堂告知參加者;如對活動有何意見或建議,可聯絡主辦機構、有關體育總會或康文署; |
| (7) | 課程導師須為有關體育總會所認可; |
| (8) | 在批核機制和申報制度方面,須遵從所屬體育總會訂定的行為守則和採購指引,以免出現利益衝突;否則體育總會或會減少或取消已批予活動的資助; |
| (9) | 康文署職員及體育總會代表有權出席所有籌備會議,以監察獲資助活動的執行進度; |
| (10) | 如欲更改獲資助活動的內容,例如活動日期、時間或地點,必須知會康文署及所屬體育總會; |
| (11) | 如報名人數少於名額的50%,則活動須延期或取消; |
| (12) | 活動報名費收入宜足以抵銷活動總開支的15%或以上; |
| (13) | 如若為活動安排公眾責任保險:
|
| (14) | 籌辦活動時,社區體育會必須遵守政府頒布的法律及條例,如《防止賄賂條例》、《入境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版權條例》等; |
| (15) | 社區體育會須勸喻委員避免其私人利益與該會的職務有所衝突。如曾於過去、現在或將會出現這類衝突,委員須向該會申報,然後由該會盡早向體育總會及康文署報告﹔ |
| (16) | 社區體育會須在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向體育總會提交以下資料,以作核實及結算之用:
|
| (17) | 帳目結算表須蓋上機構印章,並經社區體育會主席和秘書╱司庫核證; |
| (18) | 有關收據正本╱副本須蓋上機構印章。但凡採購總額逾港幣3,000元的物品╱服務,必須由社區體育會主席和秘書╱司庫在有關單據、帳目或資料上加簽核實; |
| (19) | 運用資助款項時,不得超過經體育總會核准的活動開支細目所訂明的最高限額;以及 |
| (20) | 康文署及體育總會保留查閱社區體育會帳目的權利,並可查核與活動有關的單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