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领有牌照的处所之布局设计须与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下称「康文署」)最后批核的图则所示完全吻合。如拟改建或加建领有牌照的处所,须先得康文署许可。 |
| 2. | 除非获得康文署署长(下称「署长」)的书面明确准许,否则持牌人不得在凌晨 2 时至早上 8 时期间,容许其领有牌照的处所作该牌照所指明的活动之用。 |
| 3. | 除非获得署长的书面明确准许,否则领有牌照的处所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或经营其他类别的业务。 |
| 4. | 持牌人或由持牌人以书面向康文署提名并获署长接纳的助理人,须于营业时间在领有牌照的处所内当值以亲自经营有关业务。 |
| 5. | 如无相关政府部门或有关当局牌照或许可,领有牌照的处所不得经营饮食业务。 |
| 6. | 根据第435章《游戏机中心条例》可获发牌的游戏机,除非是获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为施行该条例委派的任何公职人员发出牌照,并获康文署事先批准,否则不得设置在领有牌照的处所内。. |
| 7. | 领有牌照的处所须时刻保持清洁,并且状况良好。 |
| 8. | 在开放期间,领有牌照的处所的通风系统必须时刻保持全面运作。 |
| 9. | 每个在领有牌照的处所内之水厕均须时刻备有充足厕纸。 |
| 10. | 在领有牌照的处所内之洗手盆须时刻配备充足且在供应器内的枧液,以及充足且在供应器内的清洁抹手纸/布或电动干手机。 |
| 11. | 领有牌照的处所须时刻有达致康文署满意之程度的充足照明。 |
| 12. | 办事处和职员休息室须有达致康文署满意之程度的通风。 |
| 13. | 办事处、贮物室、职员休息室和电錶房只可作其指定用途,不得作其他用途。 |
| 14. | 在领有牌照的处所,无论通风系统所排放空气的温度是否高于室外气温,均须排向空旷空间。通风口必须设于地面以上不低于2.5米的地方,而排放方式应避免构成滋扰。如康文署作出规定,则须以排气管道连接通风系统。 |
| 15. | 公众溜冰场的持牌人须将“已领有溜冰场牌照”的中文字样及“Licensed for skating”的英文字样,以令署长满意的方式在领有牌照的处所外以及近门的显眼地方展示和持续展示。 |
| 16. | 于下列情况,署长可随时撤销此牌照:| (i.) | 持牌人或任何关连人士没有遵守任何国家安全法律; | | (ii.) | 持牌人或任何关连人士曾经或正在作出任何冒犯行为,或曾经或正在牵涉于任何冒犯行为; | | (iii.) | 有任何冒犯行为在持牌处所内进行或施行;或 | | (iv.) | 署长合理地认为让持牌人续发持有这牌照不利于或将会不利于国家安全或香港的公众利益(包括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及/或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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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在上述条件中:| (i.) | 「国家安全法律」指所有不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或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乎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及法规例,包括但不限于在2020年公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2024年第6号); | | (ii.) | 「国家安全」 具有《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 | (iii.) | 「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具有《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 | (iv.) | 「冒犯行为」指任何:| (1) | 构成或导致发生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 | | (2) | 根据政府的合理判断,可能构成或导致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或 | | (3) | 根据政府的合理判断,属不利于国家安全或香港的公众利益(包括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或活动; |
| | (v.) | 「关连人士」指持牌人任何类别的人员(包括第4条所指的经理)、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协助或参与持牌人提供或经营公众溜冰场的分包商或代表; | | (vi.) | “作出”或“牵涉于” 一词及其文法变体和其同源词的涵义,均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敎唆、怂使或促致他人实施或不实施某行为,或参与某活动; | | (vii.) | 《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或《游乐场所规例》(第132BA章)界定的词句在本文使用时具有相同涵义;以及 | | (viii.) | 凡指单数的字词亦指众数,反之亦然;凡指某性别的字词亦指所有其他性别;以及凡提述任何人士,亦指任何个人、商号、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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