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參加者須按出生日期填報參賽組別。 |
(2) |
參賽者最多可參加兩個組別賽事,其中必須包括一項個人及一項親子雙人賽事:即男子個人及親子雙人或女子個人及親子雙人。如大會發現參加者填報兩個以上組別賽事,大會有權取消其所有組別的參賽資格。 |
(3) |
如參賽者報名參加親子雙人組別賽事,即自動進入其所屬年齡組別的個人比賽。 |
(4) |
如任何組別的報名人/隊數少於三人/隊,不足以舉辦該項賽事,大會有權將該組別與較年輕或年長的一組合併作賽或取消該組別賽事,參賽者不得異議。 |
(5) |
參賽者必須完成四個指定比賽項目。如參賽者未能完成所有項目,大會可決定取消其參賽資格。 |
(6) |
參賽資格不得轉讓。如有轉讓,大會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 |
(7) |
參賽者如被取消資格,所繳費用將不獲發還,其所得成績亦一律作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