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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預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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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套預訂程序適用於預訂所有免費的康體設施,包括硬地籃球場、排球場、手球場、小型足球場、門球場、網球場、戶外羽毛球場、投球場、滾軸溜冰場和模型車場等,以供訓練和比賽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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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先預訂場地資格的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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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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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可長期預訂下一學年由9月至翌年7月中的節數。這項安排只限於一般上課時間內的節數,即星期一至五上午7時至下午6時及星期六上午7時至下午1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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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前預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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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列機構推廣及主辦的本地舉行的國際賽事、錦標賽、聯賽及訓練活動等,均可在活動舉行前12個月預訂康體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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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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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體育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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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社區體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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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地區體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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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香港學界體育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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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新界區體育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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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或區議會支持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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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前預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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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列機構(按優先次序排列) 推廣和主辦的錦標賽、聯賽和訓練活動,均可在活動進行前3個月預訂康體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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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康文署社區太極會計劃屬下的社區太極會;而太極會須在固定訓練/練習場地和時間舉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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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社會福利署註冊的受資助非政府機構及在稅務局註冊的慈善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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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體育總會的屬會;而屬會須根據《公司條例》註冊並獲發公司註冊證書,或根據《社團條例》註冊並獲發社團註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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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籌辦部門/公眾活動的政府部門(包括營運基金部門)和公營/法定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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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正式的協會和法團(包括政府的員工聯誼會/職工會和區議員辦事處)亦可申請租用康體設施。如要符合正式的協會和法團資格,申請人須根據《公司條例》註冊並獲發公司註冊證書,或根據《社團條例》註冊並獲發社團註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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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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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長期預訂設施的申請時,一般須受下列條件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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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繁忙時間*內,供長期預訂的時數只可佔每月繁忙時間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而每個場地供長期預訂的設施數目不得超過設施總數的一半。後一項條件不適用於只有一項設施的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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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非繁忙時間*內,長期預訂設施的限額應由有關場地經理根據個別場地的使用模式釐定;惟供長期預訂的球場數目,不得超過球場總數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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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民政事務局和康文署主辦及康文署資助的活動,在預訂設施方面並無限額。 |
| * |
繁忙和非繁忙時間所指的時間以康文署當時所定為準。有關定義將視乎需要而作出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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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訂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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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預訂須以特定的申請表(可於此處下載,表格編號LCS 873)遞交。申請人須按下述的訂場時間,在遞交申請的限期前,向有關場地遞交長期預訂康體設施的申請。如收到多份申請均提出預訂同一時段,而各申請人的優先訂場資格等同,則一般會以抽籤的方式來分配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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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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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可於每年的6月1日或之前預訂下一學年的場地。有關預訂細則,可參閱教育局發出該學年的相關學校通告《學校使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房屋署的運動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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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前預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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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訂申請可最早於12個月但不少於4個月前提出(即如欲預訂2009年2月的節數,便須於2008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把申請送達有關訂場處。2008年9月30日後才遞交的逾期申請將與其他可於3個月前提交預訂申請的團體的申請一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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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前預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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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訂申請可於3個月前提出(即如欲預訂2009年5月的節數,便須於2009年1月1日至31日期間把申請送達有關訂場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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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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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免費設施的使用者,必須遵守免費設施的使用條件。這「使用條件」已於各場地張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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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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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管理人員基於惡劣天氣或任何無法預知的情況而須取消經覆實的預訂不會安排補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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