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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預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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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優先預訂場地資格的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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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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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可長期預訂下一學年由9月至翌年7月中的節數。這項安排只限於一般上課時間內的節數,即星期一至五上午7時至下午5時及星期六上午7時至下午1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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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前預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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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列機構推廣及主辦的本地舉行的國際賽事、錦標賽、聯賽及訓練活動等,均可在活動舉行前12個月預訂康體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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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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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體育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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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社區體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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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地區體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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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香港學界體育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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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新界區體育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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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或區議會支持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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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前預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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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列機構(按優先次序排列)推廣和主辦的聯賽、訓練或任何其他一般的康樂和體育活動,均可在活動舉行前6個月預訂非繁忙時間內的體育館主場和活動室,以及所有時段內的壁球場和健身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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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社會福利署註冊的受資助非政府機構及在稅務局註冊的慈善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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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體育總會的屬會;而屬會須根據《公司條例》註冊並獲發公司註冊證書,或根據《社團條例》註冊並獲發社團註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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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籌辦部門/公眾活動的政府部門(包括營運基金部門)和公營/法定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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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正式的協會和法團(包括政府的員工聯誼會/職工會和區議員辦事處)亦可申請租用康體設施。如要符合正式的協會和法團資格,申請人須根據《公司條例》註冊並獲發公司註冊證書,或根據《社團條例》註冊並獲發社團註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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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屬上文(a)至(d)段所訂明類別的機構主辦並由區議會資助的社區參與活動,均可在活動進行前最多6個月預訂康體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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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前預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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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文(a)至(d)段所訂明的相同類別的機構(按優先次序排列)推廣和主辦的錦標賽、聯賽和訓練活動,均可在活動進行前3個月預訂康體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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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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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預訂一般須受下列條件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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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供長期預訂的時數,只可佔每月繁忙時間*總時數的三分一,及於每時段內不得超過設施總數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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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非繁忙時間內,供長期預訂的設施數目,不得超過設施總數的三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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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民政事務局和康文署主辦及康文署資助的活動,在預訂設施方面並無限額。 |
| * |
繁忙和非繁忙時間所指的時間以康文署當時所定為準。有關定義將視乎需要而作出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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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訂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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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預訂須以特定的申請表(可於此處下載,表格編號LCS 189)遞交,申請人須按下述的訂場時間,在遞交申請的限期前,向有關場地遞交長期預訂康體設施的申請。有關申請將根據申請人的優先訂場資格處理。如收到多份申請均提出預訂同一時段,而各申請人的優先訂場資格等同,則一般會以抽籤的方式來分配時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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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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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可於每年的6月1日或之前預訂下一學年的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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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前預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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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訂申請可最早於12個月但不少於4個月前提出(即如欲預訂2009年2月的節數,便須於2008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把申請送達有關訂場處。2008年9月30日後才遞交的逾期申請將與其他可於3個月前提交預訂申請的團體的申請一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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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個月前預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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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訂申請可於6/3個月前提出(即如欲於3個月前預訂2009年5月的節數,便須於2009年1月1日至31日期間把申請送達有關訂場處)。 |
註:
團體在上述預訂時間後如欲申請不足3個月前預訂的節數,可向各有關訂場處查詢是否仍有可供團體長期預訂的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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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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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管理的康體設施,須預先繳付有關的租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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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預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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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取消預訂實屬必要,否則租用團體不得取消經覆實的預訂,而取消預訂,必須在使用日期的最少40日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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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使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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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體設施的使用者,必須遵守「康體設施的使用條件」。這「使用條件」已於各康體場地張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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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使用者違反使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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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優先使用者未能遵守或履行本預訂程序所載的任何使用條件,場地主管人員可不讓他們使用設施,或無須作出任何通知取消他們已獲覆實的預訂申請,或即時終止他們已訂租的全部或部分設施的租用權。優先使用者已向康文署繳付的任何費用可能會不獲發還,康文署並有權就有關違規事項令該署所蒙受的損失,在使用者的已繳費用中扣除款項或向其作出申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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