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預訂程序適用於團體預訂公園及遊樂場內的露天劇場/表演場地,以舉辦文娛及康體活動(例如曲藝、舞蹈練習或演奏等用途)。
每日開放供團體預訂的時間及限額請參閱個別露天劇場/表演場地的資料。若租用作大型節目或非指定用途則須依據處理租用康樂場地作非指定用途申請的程序辦理。
有關場地是免費使用。在使用電力方面,如租用人士需要在活動其間於場地設有的取電點(draw-off point)支取電力,租用人士須繳付耗電費用,另加20%使用電力的間接費用。如要進行電力接駁工作,租用人士須獲本署批核,並需自費安排註冊電器技工進行接駁工程。
本署只接受註冊團體的預訂申請,申請人須根據《公司條例》註冊並獲發公司註冊證書,或根據《社團條例》註冊並獲發社團註冊證書。
3個月前預訂 | ||
(i) | 預訂露天劇場/表演場地必須以書面申請,並在申請表內清楚寫上團體名稱、申請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申請場地、日期、時間、用途、表演人數等。申請人必須於申請書內簽署及團體蓋印,否則申請概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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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申請人必須於3個月前將填妥的申請表(表格編號LCS 837b)以及公司註冊證明書或社團註冊證明書副本,身分證明文件副本郵寄、傳真或親身遞交到場地所屬分區康樂事務辦事處(即如預訂10月份場地,申請人最遲須於6月30日前將申請書遞交有關分區康樂事務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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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每個團體每月只可遞交一份申請表,重複的申請表將予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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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各分區康樂事務辦事處會在用場前2個月以抽籤方式分配時段,並於每月的10號,進行抽籤﹔若抽籤當日為星期六、日或公眾假期,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舉行。申請人成功與否,將獲發信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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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訂下一個月 | ||
(i) | 申請人可於每月的20號*(或隨後工作天)起到場地所屬地區康樂事務辦事處╱公園辦事處,預訂下一個月份未被預訂的節數。例如,申請人可由4月20日*起到各地區╱公園辦事處,預訂5月份的段節。場地以「先到先得」的形式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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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申請人必須攜同身分證明文件,公司註冊證明書或社團註冊證明書副本到場地所屬地區康樂事務辦事處╱公園辦事處的訂場處辦理預訂露天劇場/表演場地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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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每名申請人每天最多可為一個團體申請預訂使用一個露天劇場/表演場地。 |
(a) | 在天文台懸掛8號熱帶氣旋信號或管理人員因安全或場地運作需要的理由認為場地不宜使用時,有關設施即會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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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團體如欲取消預訂,應最少在40天前以書面通知場地所屬康樂事務辦事處╱公園辦事處。否則,本署有權在未來12個月內不接受該團體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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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已取消的場地,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補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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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本署的管理人員可基於安全或運作上的理由而決定撤銷對使用場地的批准。 |
所有使用者均須遵守《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露天劇場/表演場地的使用條件》及《在露天場地/表演場地舉行娛樂活動的噪音管制指引》。
# | 以有關辦事處收到申請的日期作準。 | |
* | 地區辦事處可按本區情況把日期安排在每月的另一日,有關日期會由個別地區辦事處另行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