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机构遵守香港法例和条例的责任和承诺

 

申请机构须同意并承诺:

  1. 遵守当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施行并不时修订的所有法例、成文法规、条例、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地点的健康及安全规例、场地指引及场地租用人规则、《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国安法”)等;

  2. 确保申请机构自身、雇员、代理人、赞助商、主办者、承办商、持牌人及申请机构所聘任的任何其他人士遵守“国安法”和与维护国家安全有关的其他香港法律; 以及

  3. 不会作出可能构成或导致发生“国安法”或其他香港法律订明属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不利于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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