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學年前預訂 | ||
學校可預訂下一學年由9月至翌年7月中的節數。這項安排只限於一般上課時間內的節數,即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至下午6時及星期六上午8時至下午1時(摩理臣山游泳池、九龍公園游泳池,及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除外,即只限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 | ||
12個月前預訂 | ||
由下列機構推廣及主辦的比賽/ 水運會,均可在活動舉行前(不得早於12個月前)遞交申請– | ||
(i) | 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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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相關的體育總會及其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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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香港學界體育聯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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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地區體育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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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公眾游泳池的駐池拯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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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社會福利署註冊的非政府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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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政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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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康文署或區議會支持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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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前預訂 | ||
由上述優先使用團體及正式團體、協會及法團推廣及主辦的訓練,均可在活動舉行前6個月遞交預訂申請。申請人須提供下列文件- | ||
(i) | 商業登記證;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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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公司條例》規定的公司註冊證書;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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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社團條例》規定的社團註冊證明書;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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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在發展和推廣相關運動方面的良好表現紀錄。 |
(i) | 在泳館開放給大眾市民的時段內,最多4條泳線可供預訂。在每日兩個中段暫停開放時段內(有關各區泳池資料,請在此按),泳館內所有泳線及訓練池均可供團體預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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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地區康樂事務經理可按照市民的需求和租用者的訓練需要,酌情決定增加/減少撥供優先預訂的泳池/泳線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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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訂程序 | ||
預訂須以特定的申請表 遞交,申請人須按下述的訂場時間,在遞交申請的限期前,向有關泳池辦事處遞交長期預訂康體設施的申請。有關申請將根據申請人的優先訂場資格處理。如收到多份申請均提出預訂同一時段,而各申請人的優先訂場資格等同,則一般會以抽籤的方式來分配時段。 | ||
1個學年前預訂 | ||
學校可於每年的4月1日或之前遞交申請預訂下一學年的場地。詳情可參考每年的教育局通函。 | ||
12個月前預訂 | ||
預訂申請在公眾游泳池舉辦游泳比賽/水運會,可最早於12個月前提出,截止日期如下- | ||
(i) | 國際比賽: 用場前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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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由優先使用者舉辦的比賽: 用場前5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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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由非優先使用者舉辦的比賽(上文未有列及的團體): 用場前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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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前預訂 | ||
預訂申請在公眾游泳池舉辦訓練活動,可最早於6個月前提出,截止日期如下 | ||
(i) | 優先使用者: 用場前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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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非優先使用者: 用場前2個月 |
使用康文署管理的康體設施,須預先繳付有關的租用費。有關租用費資料可於各公眾游泳池辦事處索取。
除非取消預訂實屬必要,否則租用團體不得取消經覆實的預訂。而取消預訂,必須在租用日期前最少14日前提出。
所有公眾游泳池設施的租用者必須遵守「康文署轄下公眾游泳池租用條款及條件」。這「租用條件」可於各公眾游泳池辦事處索取。
如租用人不遵守租用條款和條件或違反<公眾泳池規例>內的任何條款,有關的租用學校在下學年度所享有的優先租用資格會被暫停;而其他優先使用者的優先租用資格,也會被暫停三個月。康文署有權拒絕租用人使用有關設施或取消已批准的租訂。如因租用人不遵守租用條款和條件或違反<公眾泳池規例>內的任何條款,而引致租用人不被批准使用設施或被取消租訂,則租用人不會獲退還租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