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条件

  1. 租用人必须是所预订康乐设施的使用者之一。使用设施前,租用人必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有效的用场许可证和认可资格证明(如有需要),以供查核。
  2. 所有康乐设施只可用作其指定用途。
  3. 如租用人于预订段节开始10分钟后仍未取场,该设施会即场供其他人士以先到先得方式使用,但只限用作与原租用人相同的用途。如原租用人其后到场,使用者须即时交还设施。所有空置设施会于每节开始后接受轮候使用。
  4. 如租用人不取场而事前没有取消预订,会当作不取场一次,并按照现行有关个人违规不取场的罚则处理,即租用人在30天内有两次不取场记录,会失去预订收费康乐设施的资格,为期90天。
  5. 租用人如无法取场,应尽早取消预订。已登记为「康体通」用户的租用人,可于预订段节开始前透过互联网取消预订。非「康体通」用户可于预订段节开始前经「康体通自助服务站」取消预订,或于预订段节最少半小时前,把填妥的「取消预订设施申请」表格连同用场许可证和租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副本),亲身或由代表送交康乐场地的订场柜檯(如预订段节于晚上9时或以后开始,则须最迟于同日晚上8时30分前办理取消预订手续)。康文署收到书面通知后,会删除电脑系统内的预订记录,让其他人士预订/即场使用该设施。「取消预订设施申请」表格可在康文署辖下各康乐场地订场柜檯索取,或于康文署网页下载。
  6. 为善用资源和保障使用者安全,租用人必须确保用场人数及/或使用者的资格符合有关要求,否则康文署有权将已预订的康乐设施即场分配给其他人士使用。候补人士只限将场地用作与原租用人相同的用途。
    1. 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活动室/舞蹈室/游戏室
      租用人必须与最少1人同时使用设施。
    2. 面积100平方米或以上的活动室/舞蹈室/游戏室
      租用人必须与最少3人同时使用设施。
    3. 室内篮球场/投球场/排球场
      租用人必须与最少7人同时使用设施。
    4. 健身室设施
      租用人必须已登记为康文署健身室使用者。
    5. 运动攀登墙
      租用人必须持有并出示由相关体育总会签发的有效认可二级或以上运动攀登训练证书,并须由最少1名具同等或以上资格的人士陪同使用设施。
    6. 高尔夫球练习草坪
      租用人必须持有并出示(a)康文署发出的练习草坪使用证;或(b)香港职业高尔夫球协会会员证或同等资格证明;或(c)香港高尔夫球总会发出的有效差点证明或同等资格证明。
    7. 水上活动中心艇只
      租用人订艇及取艇时,均须出示所持有的相关活动资格证明(创兴水上活动中心的水上单车、舢舨和彩艇除外)。未满14岁的使用者必须在家长/监护人或获家长/监护人授权者陪同下使用艇只进行水上活动,而该等陪同人士亦须持有相关活动资格。
    8. 绳网阵/射箭场
      租用人必须结伴使用设施,同行者不得少与9人,亦不得多于19人,其中须包括最少1名具备认可资格的教练(绳网阵另加1名助教)在场指导。射箭教练须持有相关体育总会签发的有效认可一级或以上射箭教练证书。租用人取场时,同行教练必须出示所持有的相关教练资格证明文件。所有使用者均须自备器材及安全装备。
    9. 香港单车馆单车赛道
      使用者须持有「香港单车馆单车赛道使用证」。预订专用时段的租用人必须结伴使用设施(同行者不得少于2人,亦不得多于19人),并须自行安排中国香港单车总会有限公司认可的赛道监督员或二级教练(场地单车)在场监督,方可使用赛道。
  7. 除非另有声明,否则所有康乐设施的使用者均须遵守康文署现行的《康乐及体育设施使用条件》。
  8. 如康乐设施受恶劣天气或场地运作影响而未能供租用人使用,恕不安排补场。
  9. 团体预订康乐设施,程序维持不变,并须如常缴付场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