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条件

免费康乐设施使用条件:

  1. 租用人必须是所预订康乐设施的使用者之一。在使用设施前,租用人必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有效的用场许可证和认可资格证明(如有需要),以供查核。
  2. 所有康乐设施只可用作其指定用途。
  3. 如租用人于预订段节开始10分钟后仍未取场,该设施会即场供其他人士以先到先得方式使用,但只限用作与原租用人相同的用途。如原租用人其后到场,使用者须即时交还设施。所有空置的设施会于每节开始后接受轮候使用。
  4. 如租用人预订设施后不取场而事前没有取消预订,会当作不取场一次,并按照现行有关个人违规不取场的罚则处理,即租用人在30天内有两次不取场的记录,其预订收费康乐设施的资格会暂停,为期90天。
  5. 租用人如无法取场,应尽早取消预订。已登记为「康体通」用户的租用人,可于预订段节开始前透过互联网取消预订。租用人如非「康体通」用户可于预订段节开始前经「康体通自助服务站」取消预订,或于预订段节最少半小时前,把填妥的「取消预订设施申请表」连同用场许可证和租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副本)亲身或由代表交回「康体通」订场柜枱;至于晚上9时或以后的段节,则须最迟于当天晚上8时30分前办理取消预订手续。康文署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会删除电脑系统内的预订记录,让其他人士预订/即场使用该设施。「取消预订设施申请表」可在康文署辖下各康乐场地订场柜枱索取,或从康文署网页下载。
  6. 为了善用资源和保障使用者的安全,租用人必须确保用场人数及/或使用者的资格符合有关要求,否则康文署有权将已预订的康乐设施即场分配给其他人士使用。而后补人士只限将场地用作与原租用人相同的用途。
    1. 活动室/舞蹈室/游戏室 (面积100平方米以下)
      租用人必须与最少1人同时使用该设施。
    2. 活动室/舞蹈室/游戏室 (面积100平方米或以上)
      租用人必须与最少3人同时使用该设施。
    3. 室内篮球场/投球场/排球场
      租用人必须与最少7人同时使用该设施。
    4. 健身室设施
      租用人必须已登记为康文署健身室使用者。
    5. 运动攀登墙
      租用人必须出示其持有并由有关体育总会签发的有效认可二级或以上运动攀登训练证书,同时须由最少1名具同等或以上资格的人士陪同使用该设施。
    6. 高尔夫球练习草坪
      租用人必须出示(a)康文署发出的练习草坪使用证;或(b)香港职业高尔夫球协会会员证或同等资格证明;或(c)香港高尔夫球总会发出的有效差点证明或同等资格证明。
    7. 水上活动中心艇只
      租用人在预订艇只及取艇使用时,必须出示其持有的相关活动资格证明(创兴水上活动中心的水上单车、舢舨和彩艇除外)。未满14岁的使用者必须由具相关活动资格的家长/监护人或获其家长/监护人授权者陪同使用艇只进行水上活动。
    8. 绳网阵/射箭场
      租用人必须最少与9人及最多19人同时使用该设施,其中须包括最少1名具备认可资格的教练(绳网阵另加1名助教)在场指导。射箭教练须持有相关体育总会签发的有效认可一级或以上射箭教练证书,方可使用射箭场。租用人在取场使用时,同行的教练必须出示其持有的相关教练资格证明文件。所有使用人士必须自备器材及安全装备。
    9. 香港单车馆单车赛道
      各使用人士须持有《香港单车馆单车赛道使用证》。预订专用时段的租用人必须与最少2人及最多19人同时使用该设施,并须自行安排中国香港单车联会有限公司认可的赛道监督员或二级教练(场地单车)在场监督,方可使用赛道。
  7. 除非另有声明,否则所有康乐设施的使用者均须遵守康文署现行的《康乐及体育设施使用条件》。
  8. 如康乐设施受到恶劣天气或场地运作影响而未能供租用人使用,恕不安排补场。
  9. 团体预订康乐设施的程序维持不变,并须如常缴付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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