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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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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艇隻使用者須知

(1)  申請人及艇隻使用者必須分別年滿十四歲及十八歲,並能游泳最少五十米。
(2)  艇隻使用者如未滿十八歲,須徵求家長或監護人或經其家長/監護人授權者同意及在租艇表格上簽署聲明。
(3)  在進行水上練習時,須穿上救生衣或助浮物,並自備有袖外衣及包跟包趾膠鞋。
(4)  未滿十四歲的艇隻使用者,必須由家長/監護人或經其家長/監護人授權者租用中心艇隻,並陪同一起進行水上活動,家長或監護人必須為申請人。
(5)  在活動當日,申請人/ 艇隻使用者須將身分證明文件、資歷證明文件及水上活動記錄冊交中心職員核對。
(6)  未能符合第1至5項條件的租用者,將不獲准使用艇隻。
(7)  每份租用表格限租用一艘艇隻,家長或監護人與未滿十四歲的艇隻使用者一起進行水上活動則例外。
(8)  所有申請在中心收費後始作實。
(9)  艇隻使用者在歸還所有租用器材,方可離開。器材借用如有損壞或遺失,須即時向中心職員報告,中心保留對不適當使用器材而引致器材損壞或遺失者提出索償的權利。
(10)  艇隻使用者必須在中心指定的水域內進行活動。
(11)  艇隻使用者應自備防水哨子作個人安全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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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圖: 版權| 重要告示|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 200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