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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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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辦法

(1)  預先申請
  (1.1)  申請人可於三個月前以郵遞或傳真方式,把填妥的租艇表格及資歷證明副本,一併交到有關中心申請租用各類艇隻(例如:七月份的艇隻租用申請,須於四月一日前交到有關中心)。各類艇隻將以抽籤辦法分配,抽籤會在每月第三個工作天舉行。中心會把抽籤結果在七個工作天內通知申請人。中籤的申請人必須在七日內付款確實。
  (1.2)  抽籤後餘下的艇隻會以先到先得辦法接受申請。申請人可親身報名或以郵遞方式租用。付款方式,可參考下列程序:
    (1.2.1)  帶同身分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歷證明,親臨任何各水上活動中心、任何分區康樂事務辦事處或任何指定的康樂體育場地繳交租艇表格及費用。
    (1.2.2)  在租艇日期前十個工作天,將填妥的租艇表格(連同【i】資歷證明副本【ii】租艇費用的支票【iii】一個貼上郵票的回郵信封)郵寄至有關水上活動中心(支票抬頭寫「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在支票背面寫上申請人姓名、申請租用的艇隻及日期)。
    (創興逢星期四休息,赤柱正灘逢星期三休息,聖士提反灣逢星期二休息,大美督逢星期三休息及黃石逢星期二休息)

(2)  即時申請 ─ 申請人可以使用以下途徑申請租用三十日內的各類艇隻
  (2.1)  利用「電話預訂服務」(電話:2927 8080) 預訂艇隻;或
  (2.2)  「康文署康體通」網上申請(http://leisurelink.lcsd.gov.hk);或
  (2.3)  帶同身分證明文件及資歷證明,親臨任何各水上活動中心、任何分區康樂事務辦事處或任何指定的康樂體育場地繳交租艇表格及費用;或
  (2.4)  參考(1.2.2) 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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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圖: 版權| 重要告示|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 2006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