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現已在其所管理的演藝場地推行「場地伙伴計劃」。這個計劃是表演藝術委員會於2006年發表的建議報告(I)內建議推行的一項發展藝術新措施。
為期三年的計劃由2009年4月至2012年3月實行,旨在鼓勵場地與演藝團體/機構建立伙伴關係,以達致以下目標:建立場地和伙伴藝團的藝術形象和特色、擴大觀眾層面、充分善用現有設施、制訂以場地為本的市場策略、促進尋求企業/私人贊助、鼓勵社會各界參與藝術發展,以期演藝界得以健康地發展。
場地伙伴計劃委員會於2006年11月成立,就推行計劃向康文署提供意見。具體的工作包括為伙伴計劃制定周詳的方案、評審建議書和甄選場地伙伴、評估和監察場地伙伴在計劃期間的表現,以及檢討伙伴計劃的成效。
現時,20個場地伙伴已和11個演藝場地攜手合作。場地伙伴可獲優先訂租場地設施、免費工作間、額外宣傳安排和籌辦活動的部份節目費和製作、職員和行政開支的費用。場地伙伴的活動包括不同藝術形式的舞台演出、教育和觀眾拓展活動;有關活動的詳細資料,請登入個別場地的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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