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現已在其所管理的演藝場地推行「場地伙伴計劃」。這個計劃是表演藝術委員會於2006年發表的建議報告(I)內建議推行的一項發展藝術新措施,旨在鼓勵場地與演藝團體/機構建立伙伴關係,從而提升場地及伙伴團體的藝術形象和特色、擴大觀眾層面、充分善用現有設施、制訂適當的市場策略、促進尋求企業/私人贊助、鼓勵社會各界參與藝術發展,及推動表演藝術在社區的發展。為期三年的首輪計劃已於2009/2010全面實行,而第二輪計劃由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實行。
在第二輪計劃下,共有21個包含不同藝術形式的演藝團體及聯盟獲選為康文署12個演藝場地的場地伙伴。場地伙伴可獲優先訂租場地設施、免費工作間、額外宣傳安排和籌辦活動的部份節目費和製作、職員和行政開支的費用。場地伙伴的活動包括不同藝術形式的舞台演出、教育和觀眾拓展活動;有關活動的詳細資料,請登入個別場地的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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