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
大球場管理當局會根據收到書面申請的日期,以先到先得的方式處理公司客戶 (下稱「申請人」)租用包廂的申請。租約期一般在提交申請之日起計的三個月後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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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申請人須把填妥的申請表 (載於附件 I)連同一封隨文信件,以郵寄或傳真方式交回大球場管理當局。收妥的申請表會蓋上收件日期。用郵寄方式遞交的申請,將會以大球場管理當局接獲申請的日期為正式的收件日期。所有申請人均會獲發認收通知書 。 |
| (c) |
申請人必須注意並接受下列的包廂租用條件:
- 附件 II載有現時各類包廂的空缺及租金,政府有權隨時修訂;
- 行政包廂標準租用合約所載的各項條款和條件;
- 現時的包廂租用人於合約期滿時,如擬繼續租用其原有包廂,一般可獲優先考慮;
- 租用期分一年、兩年及三年;
- 租用期較早生效及 / 或較長,並能給予政府最大收益的申請將會獲優先考慮;
- 租用人在簽署為期一年的行政包廂租用合約時,須悉數繳付租金。如租用年期長達兩年或三年,租金可以全數或分期付款方式繳付。如以分期付款方式繳付,惟必須在每個年度的租期完結前的一個月內,繳清該年度餘下未繳的款額;
- 租用人在簽署行政包廂租用合約時,須悉數繳付相等於兩個月租金的合約按金;
- 包廂將會按現時的狀況 (包括其固定裝置及設備)出租;以及
- 行政包廂租用合約不會載有續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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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如在同一日收到一份以上擬租用同一包廂及租用期相同的申請,大球場管理當局會安排內部抽籤,以決定誰能獲批租約。申請人會被邀請見證抽籤程序,以增加透明度。 |
| (e) |
當有關申請已獲得接納和所有租用手續 (包括已簽署行政包廂租用合約及已根據政府指示悉數繳付包廂租金等)圴已完成後,香港大球場管理當局會在租用期開始的首天,將包廂正式移交申請人; 以及 |
| (f) |
即使申請人同意接受上述所有租用條件,政府也無須一定要接受其租訂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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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長期租用行政包廂的申請與在活動日租用包廂的申請相比較,前者一般會獲優先考慮,但申請人須注意,租用香港大球場舉辦活動的主辦機構可優先租用包廂,於活動期間使用,這項安排一般在活動日前的四至六個月落實 (實際時間視乎個別活動的性質而定)。因此,已出租給活動主辦機構的包廂,須待活動結束後才可供其他人士申請長期租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