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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單位須知 |
| 第四屆全港運動會(港運會)將於2013年4月27日至6月2日在康文署轄下的體育場地舉行。
參賽單位
以全港十八區區議會為參賽單位。
運動員參賽資格
1. |
必須由所屬區議會提名,並以該區議會的名義參加比賽。 |
2. |
必須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或持有有效的「香港居民身分證」並在港居住滿3年。 |
3. |
必須於所屬區議會轄下的地區居住(需要提供住址證明)。 |
4. |
每名運動員只可參加一個地區的選拔賽及只可代表一個地區參賽。 |
5. |
凡於2010至2013年期間曾經或將會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不包括青少年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外圍賽)、亞洲運動會、東亞運動會、全國運動會、世界錦標賽(不包括世界青年錦標賽)、亞洲錦標賽(不包括亞洲青年錦標賽)的體育比賽項目的運動員,均不得參加港運會相同體育比賽項目的賽事。 |
6. |
凡於2010至2013年期間曾經或將會參加台維斯盃網球賽及協會盃網球賽的運動員,均不得參加港運會的網球賽事。 |
7. |
凡於2010至2013年期間曾經或將會參加世界室內田徑錦標賽的田徑運動員,均不得參加港運會的田徑賽事。 |
8. |
凡於2010至2013年期間曾經或將會參加世界盃外圍賽、亞洲盃外圍賽、亞洲室內運動會及東亞盃五人制足球項目的運動員,均不得參加港運會的五人足球賽事。 |
9. |
如運動員在報名參加港運會後,才獲選參加上述第5至8項的賽事,該名運動員不可繼續參加港運會的比賽,但在該項目比賽的領隊會議舉行前,區議會可獲替補該名運動員的權利。 |
10. |
現役職業運動員均不得參加與其現職相同的港運會體育比賽項目的賽事。
註:職業運動員是指與任何機構或公司,以有薪全職合約形式被聘用的運動員;正在接受訓練,並獲得政府或相關機構資助或津貼(如香港體育學院、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及體育總會)的全職運動員則不計算在內。 |
11. |
參賽者必須在所代表的分區居住,即「本區居住人士」,並能提供「住址證明」。
a. |
「本區居住人士」是指在有關分區的區域範圍居住的人士,而該分區的區域範圍是根據區議會選舉選區分界圖而界定的。如欲查閱有關分區的區域範圍,請瀏覽選舉管理委員會網頁http://www.eac.gov.hk/pdf/distco/maps/dc2011x.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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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住址證明」是指顯示參賽者姓名的有效證明文件的正本,例如:
(i) |
在最近三個月內由公用或商業機構或銀行發出的單據(例如:銀行按揭供款單、差餉通知書、電費單、水費單、銀行月結單或電話繳費單等)﹔或 |
(ii) |
由民政事務總署所發出之住址宣誓聲明﹔或 |
(iii) |
租約或住戶證﹔或 |
(iv) |
附有住址證明的學生手冊(如未能提供學生手冊的學童,可提供上述第(i)至(iii)項印有家長姓名的文件,另加出生證明文件為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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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學生宿舍及運動員宿舍不可視作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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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如有需要,大會有權要求參賽者所屬的區議會提供有效的「住址證明」文件, 以證明參賽者在所屬分區居住。未能提供者,將以不符合參賽資格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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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田徑比賽參賽者必須於2003年或以前出生,但凡參加5000米賽事的參賽者則必須於1997年或以前出生;籃球比賽的參賽者必須於1999年或以前出生;排球比賽的參賽者必須於2001年或以前出生;五人足球比賽的參賽者必須於1998年或以前出生;乒乓球、羽毛球、游泳和網球比賽參賽者的年齡則沒有限制。 |
13. |
參賽者必須符合上述參賽資格,如發現有參賽者資格不符,大會有權取消該名參賽者的參賽資格。如已作賽,則有關參賽者和其所屬的參賽隊伍的比賽成績亦會作廢。 |
甄選運動員的方法
18區在地區透過公開選拔形式,以甄選符合第四屆港運會參賽資格的運動員代表該區參賽。
獎項及計分方法
第四屆港運會共設有8項體育比賽,即田徑、羽毛球、籃球、五人足球、游泳、乒乓球、網球和排球。
1. |
各個競賽項目均設冠、亞、季軍3個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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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每項體育比賽均設全場總冠、亞、季軍,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各個比賽項目的首8名優勝者可按其名次獲得10分、8分、7分、6分、5分、4分、3分和2分;即第一名得10分,第二名得8分,…,第八名得2分。以上優勝者必須參與該項目所有名次賽,方可獲得分數,否則得0分。其餘第八名以後成功完成該項比賽的參賽代表得1分。隊際項目(籃球、排球及五人足球比賽除外)將獲得雙倍分數;即第一名得20分,第二名得16分,如此類推。如參賽代表/隊伍因不良行為而被大會取消資格,將不獲任何分數。累積最高分的3個分區,可獲該比賽的全場總冠、亞、季軍。
( 註:由於五人足球比賽項目只設男子組,故五人足球比賽的冠軍即等同五人足球比賽的全場總冠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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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另設第四屆全港運動會總冠、亞、季軍頒予在田徑、羽毛球、籃球、五人足球、游泳、乒乓球、網球及排球8項比賽中累積得分最高的3個分區,計分方法如下:
個別體育比賽項目的第一名(即「全場總冠軍」)得10分、第二名得8分、第三名得7分、第四名得6分、第五名得5分、第六名得4分、第七名得3分、第八名得2分,其餘第八名以後成功完成該項比賽的分區得1分。在全部8項比賽中累積得分最高的3個分區將可獲得第四屆全港運動會總冠、亞、季軍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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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各項比賽的累積分數,若出現同分則以取得冠軍次數較多者為勝;若仍然相同,則以取得亞軍次數較多者為勝;如此類推,直至分出名次為止。若全部成績相同,有關分區則同名次,並一同獲得相同的獎項。 |
5. |
「第四屆全港運動會最積極參與社區」獎項將按實際參賽人數計算(每名已報名的運動員,必須曾在港運會的比賽項目中報到,才計算為實際參賽人數),頒予派出最多運動員參加8項體育比賽的地區。 |
6. |
「獲得最多金牌的社區」獎項將頒予在8個體育項目的細項比賽中取得最多金牌的地區。若獲得的金牌數目相同,有關分區則一同獲獎。 |
7. |
「最佳進步社區」獎項將按各區計算第四屆港運會總得分相減於第三屆港運會的總得分,以所得的淨分差較高的社區為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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