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租安排

(2023年3月1日起生效)

(I) 主要设施:音乐厅/剧院/展览厅/展览馆

(A) 普通订租
(B) 逾期订租
(C) 特别订租
(D) 证明文件

 (A)   普通订租

  • 接受「普通订租」申请的限期,最迟在租用月份前3个月,最早则在租用月份前12个月,所有申请均集中处理(例如︰订租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可于2020年12月申请)。非艺术性质活动的申请只可在租用月份前3 个月内提出。政府部门、区议会或注册学校的申请除外。
  • 填妥的申请表格须于接受申请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天(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下午5时30分前,交回香港大会堂订租办事处,或可透过「演艺租务通」(http://www.lcsd.gov.hk/eaps) 于网上递交。大会堂会于接着的14个工作天内发出回覆。

 (B)   逾期订租

  • 凡在租用月份前1至3个月内递交的申请一律视为「逾期订租」,并会按个别情况及运作上的可行性来考虑有关申请。大会堂每星期均会集中处理所有「逾期订租」申请。
  • 填妥的申请表格须于办公时间,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5时30分前) 交回香港大会堂订租办事处(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C)   特别订租

  • 凡有特别原因须预早筹划的活动(例如:由着名访港艺人演出的文化节目)可申请「特别订租」。「特别订租」于租用月份前13至24个月内接受申请。
  • 填妥的申请表格须于接受申请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天(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下午5时30分前,交回香港大会堂订租办事处,或可透过「演艺租务通」(http://www.lcsd.gov.hk/eaps) 于网上递交。香港大会堂会于接着的14个工作天内发出回覆。 

 (D)   证明文件

  • 凡申请租用香港大会堂场地的团体,须把下列文件的副本连同申请表格一併递交:
      (i) 商业登记证;或
      (ii) 按《公司条例》(第622章)发出的公司注册证书;或
      (iii) 按《社团条例》(第151章)发出的社团成立通知书;或
      (iv) 按《社团条例》(第151章)发出的社团注册证明书;或
      (v) 注册为认可慈善机构或慈善信託的注册证书;或
      (vi) 按《教育条例》(第279章)发出的学校注册证明书或法团证明书
  • 如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交回申请表格时,需亲身出示他们的身分证/护照作核对资料用途。如经别人或以邮寄/传真方式递交申请表格,则需连同申请人的身分证/护照副本一併交回。

订租安排 

(I) 主要设施:音乐厅/剧院/展览厅/展览馆
(II) 小型设施:演奏厅/会议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