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租安排

(III) 露天广场

广场C区  广场A区

(A) 场地A,B,C
(i) 普通订租
(ii) 逾期订租
(iii) 特别订租
(iv) 室内场地相关活动
(B) 场地D (用作举行公众集会)
(C) 证明文件
(D) 查询

 

(A) 场地A,B,C

(i) 普通订租

接受「普通订租」申请的限期,最迟在租用月份前2个月,最早则在租用月份前5个月,文化中心每月均会集中处理所有「普通订租」申请。

填妥的申请表格须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天(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下午5时30分前,交回香港文化中心订租办事处,或可透过「演艺租务通」(http://www.lcsd.gov.hk/eaps) 于网上递交。文化中心会于接着的14个工作天内发出回覆。

 

(ii) 逾期订租

在订租日期前14个工作天至2个月内递交的申请视为「逾期订租」,文化中心每星期均会集中处理有关订租申请。

填妥的申请表格须于办公时间,即工作天(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下午5时30分前交回文化中心订租办事处。

 

(iii) 特别订租

有特别原因须尽早策划和筹备的活动(如:国际/海外主力参与的活动节目或别具规模的大型项目),可申请「特别订租」。「特别订租」于租用月份前6至12个月内接受申请,文化中心每月均会处理有关订租申请。

填妥的申请表格须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天(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下午5时30分前,交回文化中心订租办事处,或可透过「演艺租务通」(http://www.lcsd.gov.hk/eaps) 于网上递交。文化中心会于接着的14个工作天内发出回覆。

 

(iv) 室内场地相关活动

文化中心3个主要室内场地(即音乐厅、大剧院或剧场)的租用人拟申请订租露天广场举行相关活动,可于订租室内场地时一併提交申请。

 

(B) 场地D (用作举行公众集会)

订租申请须于订租日期前14个工作天至2个月内递交,文化中心每星期均会集中处理所有订租申请。

填妥的申请表格须于办公时间,即工作天(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下午5时30分前,交回文化中心订租办事处。

任何团体租用场地D,每历月不得超过3天。

申请人举行的公众集会不得涉及任何娱乐成份或销售活动,否则,有关订租申请将不会受理或予以取消。

 

(C) 证明文件

凡申请租用香港文化中心场地的团体,须把下列文件的副本连同申请表格一併递交︰
(i) 商业登记证;或
(ii) 按《公司条例》(第622章)发出的公司注册证书;或
(iii) 按《社团条例》(第151章)发出的社团成立通知书;或
(iv) 按《社团条例》(第151章)发出的社团注册证明书;或
(v) 注册为认可慈善机构或慈善信託的注册证书;或
(vi) 按《教育条例》(第279章)发出的学校注册证明书或法团证明书

 

(D) 查询

(852) 2734 2842 或(852) 2734 2850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1时及下午2时至下午5时45分(公众假期除外))

下载露天广场订租安排PDF格式之文件   

 

订租安排

(I) 音乐厅/ 大剧院/ 剧场/ 展览馆
(II) 排演室/ 练习室/ 会议室/大堂展览场地
(III) 露天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