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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章: 201 标题: 防止贿赂条例 宪报编号:  
条: 4 条文标题: 贿赂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任何公职人员提供任何利益,作为该公职人员作 出以下行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该公职人员作出以下行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属犯罪 - (由1980 年第28 号第3 条修订)
  (a) 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经作出或不作出任何凭其公职人员身分而作的作为;
  (b) 加速、拖延、妨碍或阻止,或曾经加速、拖延、妨碍或阻止由本人作出或由其他公职人员作出任何凭其本人 或该其他人员的公职人员身分而作的作为;或
  (c) 协助、优待、妨碍或拖延,或曾经协助、优待、妨碍或拖延任何人与公共机构间往来事务的办理。
     
(2) 任何公职人员(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他作出以下行 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他作出以下行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 - (由1980 年第28 号第3 条修订)
  (a) 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经作出或不作出任何凭其公职人员身分而作的作为;
  (b) 加速、拖延、妨碍或阻止,或曾经加速、拖延、妨碍或阻止由本人作出或由其他公职人员作出任何凭其本人或 该其他人员的公职人员身分而作的作为;或
  (c) 协助、优待、妨碍或拖延,或曾经协助、优待、妨碍或拖延任何人与公共机构间往来事务的办理。
     
(3) 非官方僱员的公职人员如有所属公共机构的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且该项许可符合第(4) 款的规定,则 该公职人员及提供该利益的人均不算犯本条所订罪行。 (由1980 年第28 号第3 条增补)
     
(4) 就第(3) 款而言,许可须为书面形式,并且 -
  (a) 须在提供、索取或接受利益之前给予;或
  (b) 在利益未经事先许可而已提供或接受的情况下,须于该利益提供或接受之后在合理可能范围内尽早申请及给予, 同时,公共机构在给予该许可之前须顾及申请的有关情况,该许可方具有第(3) 款所订效力。 (由1980 年第28 号第3 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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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201 标题: 防止贿赂条例 宪报编号:  
条: 5 条文标题: 为合约事务上给予协助等而作的贿赂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任何公职人员提供任何利益,作为该公职人员在以下事项上给予协助或运用 影响力,或曾经给予协助或运用影响力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该公职人员在以下事项上给予协助或运用影响力, 或曾经给予协助或运用影响力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属犯罪-
  (a) 以下合约的促进、签立或促致- (i) 与公共机构订立的任何有关执行工作、提供服务、办理事情或供应物品、物料或物质的合约;或 (ii) 就与公共机构订立的合约而执行所需工作、提供所需服务、办理所需事情或供应所需物品、物料或物质的分包合 约;或 
  (b) 上述合约或分包合约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订定的价格、代价或其他款项的支付。 
     
(2) 任何公职人员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他在以下事项上给予协助或运用影响力,或 曾经给予协助或运用影响力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该公职人员在以下事项上给予协助或运用影响力,或曾经给 予协助或运用影响力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 
  (a) 第(1) 款所指合约或分包合约的促进、签立或促致;或
  (b) 第(1) 款所指合约或分包合约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订定的价格、代价或其他款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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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201 标题: 防止贿赂条例 宪报编号:  
条: 6 条文标题: 为促致他人撤回投标而作的贿赂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他人提供任何利益,作为撤回为了与公共机构订 立有关执行工作、提供服务、办理事情或供应物品、物料或物质的合约而作的投标,或不参与该项投标 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撤回该项投标或不参与该项投标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属犯罪。
     
(2)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撤回为了订立第(1) 款所 指合约而作的投标或不参与该项投标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他撤回该项投标或不参与该项投标而索取或接 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