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有關收費適用於申請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舉行的活動。除聯校專項訓練計劃外,其他活動必須以學校名義向康文署提出申請,而活動收費將以每項活動或每項課程計算。(註:特殊學校獲半價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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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運動場地參觀、運動講座及體育示範
活動費用應以每次申請的全費支付(以每節應付金額之總和來計算),支票抬頭請註明有關體育總會(請參閱附錄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視乎主辦單位而定),並必須連同活動申請表在指定截止申請日期前,寄交沙田排頭街1-3號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總部1樓學校體育推廣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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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簡易運動計劃 及 外展教練計劃
請以抬頭書有關體育總會的支票來繳付課程全部費用,並連同活動申請表在指定截止申請日期前,寄交沙田排頭街1-3號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總部1樓學校體育推廣小組。每一單項活動的申請,需要夾附獨立支票以便本署跟進(例如:學校在一張報名表上申請舉辦6項訓練課程,在提交申請表時需夾附6張各項課程全費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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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聯校專項訓練計劃
參加的學生需經教練或老師為其進行技術評核及推薦,並以個人方式報名參加及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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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本署於收到學校申請表及支票後,會於一星期內傳真確認收件回條予負責老師。如於兩星期後仍未收到確認收件回條,可致電2601 7602與本署職員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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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若活動未能如期安排,學校提交的支票會原數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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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若本署及有關體育總會已按學校申請「簡易運動計劃」及「外展教練計劃」的課程日期及時間安排教練,而學校最終取消申請,有關總會會從報名費中扣除236元作為每課程安排的行政費用,而餘額由該總會直接退回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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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所有成功安排的活動,本署會向學校發出活動確認通知書,學校須按通知書內列明的日期,傳真回條予本署確實活動安排。有關體育總會其後會寄回正式收據予負責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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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課程完結後,請保留「學員及教練出席表」副本,並於一星期內傳真回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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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如有關活動已安排章別測試,請將測試結果留檔並傳真回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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