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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由2006年5月1日起,凡年滿15歲或以上具備下列其中一項資歷的人士,可獲登記為康文署健身室使用者,自行租用健身室設施:

  1. 曾參加康文署舉辦的「正確使用健身室設施簡介會」並通過測試;
  2. 曾參加康文署由二零零六年五月或以後舉辦的「器械健體訓練班」出席率達八成或以上;
  3. 持有康文署健體金卡;或
  4. 持有中國香港體適能總會認可相關資歷證明。

 

 

 
修訂日期 : 200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