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06年5月1日起,凡
年滿15歲或以上
具備下列其中一項資歷的人士,可獲登記為康文署健身室使用者,自行租用健身室設施:
曾參加康文署舉辦的「
正確使用健身室設施簡介會
」並通過測試;
曾參加康文署由二零零六年五月或以後舉辦的「
器械健體訓練班
」出席率達八成或以上;
持有康文署健體金卡;或
持有中國香港體適能總會認可相關資歷證明。
2006© |
重要告示
修訂日期 : 200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