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須在所有宣傳品(包括宣傳橫額、海報、單張、小冊子、請柬、新聞稿、獎品、紀念品等)上註明活動由所屬體育總會協辦及由康文署資助。並應就任何宣傳計劃和有關宣傳品的設計通知康文署及所屬體育總會; |
(2) |
不得從所舉辦的活動中牟利; |
(3) |
不可藉着獲資助的活動作個人宣傳; |
(4) |
若有任何意外發生,社區體育會必須在12小時內通知康文署及所屬體育總會﹔ |
(5) |
須於活動開始最少一星期前,把參加者名單傳真/郵寄至康文署及所屬體育總會; |
(6) |
為確保活動質素,導師/活動負責人應於活動首堂告知參加者,如他們對活動有任何意見或建議,可以聯絡主辦機構、有關體育總會或康文署; |
(7) |
課程導師須由有關的體育總會認可; |
(8) |
在批核機制和申報制度方面須遵守所屬體育總會訂定的行為守則和採購指引,以免出現利益衝突;否則體育總會或會減少或取消已批予活動的資助; |
(9) |
康文署職員及體育總會代表有權出席所有籌備會議,以便監察獲資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
(10) |
如欲更改已獲資助活動的內容,例如:更改活動日期、時間及地點,必須知會康文署及所屬體育總會; |
(11) |
如報名人數少於名額的50%,則活動須延期或取消; |
(12) |
活動報名費收入宜足以抵銷活動總開支的15%或以上; |
(13) |
為活動安排公眾法律責任保險:
- 體育總會 / 社區體育會須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府)、體育總會及社區體育會的名義,為活動購買公眾法律責任保險。每宗意外的保額須不少於港幣650萬元,而活動的保額則不設限。保單須承保下述情況的法律責任:因政府、體育總會或社區體育會或社區體育會的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行為、遺漏之處或疏忽而導致有人傷亡或財物損失或損毀而須作出損害賠償及補償;體育總會 / 社區體育會須確保保單足以承保任何公眾法律責任;
- 須在活動開始兩星期前提供保單副本乙份,以供核實;
- 如因舉辦有關活動而引起任何申索、要求或法律責任,康文署概不負責;
- 如因舉辦有關活動引致任何傷亡事件,致使康文署涉及不應由其負責的一切訴訟、法律程序、申索、費用和開支,則社區體育會須對康文署作出彌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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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籌辦活動時,社區體育會必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律及條例,如《防止賄賂條例》、《入境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版權條例》等; |
(15) |
社區體育會須勸喻委員避免其私人利益與他們在該會擔任的職務有任何衝突。如曾於過去、現在或將會出現這類衝突,則委員須向該會申報,然後由該會盡早向體育總會及康文署作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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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社區體育會須在活動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向體育總會提交以下資料作核實及結算之用:
- 帳目結算表第一部分
- 活動評估報告
- 收據正本,包括兼職工作人員的薪酬支出表
- 參加者名單及出席記錄表
- 有關活動的照片和宣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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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帳目結算表須蓋上機構印章及經社區體育會的主席和秘書/司庫核證; |
(18) |
有關收據的正本/副本須蓋上機構印章,但凡採購超過3,000元的物品/服務,必須由社區體育會主席和秘書/司庫在有關的單據、帳目或資料上親自加簽核實; |
(19) |
運用資助款項時,不得超過經體育總會核准的活動開支細目所訂明的最高限額;以及 |
(20) |
康文署及體育總會保留查閱社區體育會帳目的權利,俾能查核與活動有關的單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