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計劃的體育團體,必須為:
體育總會;及
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屬會。
上述體育團體可推薦符合下列條件的體育會加入計劃﹕
屬非牟利機構,而其宗旨與社區體育會計劃的目標一致;
是有關體育總會的會員;
已根據《社團條例》或《公司條例》註冊;
已備有會章;
已設立有效的委員會架構;
已擬備長遠的發展計劃和全年計劃,包括定期練習/訓練和比賽的時間表;
至少有20名活躍會員;以及
從未透過其他體育總會參加社區體育會計劃。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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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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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