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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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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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旨在提供一般資料,以協助市民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及其附屬法例的規定為桌球館、公眾保齡球場和公眾溜冰場申請遊樂場所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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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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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載列發出這類牌照的一般規定,以供有意在本港設立及經營桌球館、公眾保齡球場和公眾溜冰場的人士參閱。雖然當局已盡力確保本指引提供詳盡和最新的資料,但仍會不時修訂本指引的內容,敬請注意。 |
| 法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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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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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92A條的規定,任何人士如未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發出有效牌照而經營設有4張或以上的桌球^的桌球館、公眾保齡球場或公眾溜冰場,即屬違法。《遊樂場所規例》已訂立有關這類場所的發牌和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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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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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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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必須為18歲以上。有關牌照只能以一人名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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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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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球館一般應位於純商業大廈內。不過,如有關處所位於商住大廈的基座,而這些樓層設有與大廈的住宅部分分隔的獨立通道,則當局會按有關申請的本身情況予以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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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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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保齡球場和公眾溜冰場均應位於純商業大廈或商住大廈的基座,而這些樓層須設有與大廈的住宅部分分隔的獨立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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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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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雜類牌照條例》(第114章)釋義所列及/或《遊戲機中心條例》(第435章)所許可的遊戲機,只有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方可裝設在有關處所內作為附屬娛樂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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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該等遊戲機獲認為是提供有益身心的娛樂,並獲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發給許可證;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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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此項額外業務已獲發牌當局批准。 |
| 發牌規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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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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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申請後,康文署牌照及檢控小組會以書面把有關人員進行視察的日期和時間通知申請人。視察的目的在於檢查該等處所是否適合用作經營擬開設的業務。有關申請亦會送交消防處、屋宇署、香港警務處和該區的民政事務處,以徵詢意見。如處所位於由房屋委員會管轄的屋h,該申請亦會送交房屋署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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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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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如果發牌當局和有關的政府部門並無提出反對,申請人於遞交申請後40至60個工作日內將會收到發牌規定通知書,通知書內詳細列明康文署、消防處和屋宇署的發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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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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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申請人已收到發牌規定通知書,否則不宜在有關處所展開裝修/修葺工程。如任何人欲在收到發牌規定通知書之前展開裝修工程,他/她須留意,假使工程不符合各部門所施加的規定,他/她或須更改已進行的工程。 |
| 發出牌照 |
| 11. |
只有在符合所有發牌規定的情況下,申請人才會獲發牌照。 |
| 12. |
申請人在履行康文署、消防處和屋宇署所訂的發牌規定後,應即通知康文署牌照及檢控小組安排人員進行實地視察。與此同時,消防處和屋宇署亦會獲通知進行消防裝置和樓宇視察。在確定有關處所已符合一切發牌規定後,康文署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付有關的牌照費和領取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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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牌照費 |
| 13. |
現把各類牌照的收費詳列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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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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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牌照費(一年或不足一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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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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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區和港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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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桌球館 |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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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桌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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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桌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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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眾保齡球場 |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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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條球道4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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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條球道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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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眾溜冰場 |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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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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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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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法 |
| 14. |
申領牌照時,必須遵照下述發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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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提交下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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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遊樂場所牌照申請表(LCS 31表格)。 |
| (b) |
申請表必須連同有關處所的擬議設計圖則(一式五份)一併提交,否則本署無法處理有關申請。前述圖則須以十進制單位和不少於1:100的常用比例繪製,並清楚繒示該場所內須領牌的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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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假如有需要在有關場所安裝通風系統(包括空氣調節系統),申請人須安排把通風系統最終安裝在場所內的設計,盡量按照比例繒畫在通風系統設計圖則上,然後把圖則一式三份一併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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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有關申請須寄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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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沙田排頭街1至3號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總部9樓
牌照及檢控小組 |
| 以電子表格形式提交申請 |
| 15. |
依據《電子交易條例》的規定,牌照及檢控小組會接受以電子形式遞交的牌照的新簽發/續期/轉讓申請。電子表格可經下述電郵地址遞交:
lpu@lcs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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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詢 |
| 16. |
申請人如就發牌規定有任何查詢或遇到任何困難,請致電2601 8799 與康文署牌照及檢控小組聯絡。 |
| 17. |
有關消防處發牌規定的查詢,請與消防處有關地區的防火辦事處聯絡。地址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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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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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33號4樓402室
電話:2302 5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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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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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33號6樓
電話: 2302 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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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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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西消防街2號上環消防局
電話:2549 8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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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申請人向公務員饋贈任何金錢或禮品乃屬違法行為,違者可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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