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 租訂康體場地的使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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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設施一般使用條件
1. 租用人必須為設施的使用者之一。 
2. 所有使用者均須穿著適當的服裝及運動鞋,並須遵守《遊樂場地規例》及管理人員的一切指示。
3. 在進場前及使用設施期間,使用者或須向登記櫃檯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即香港身份證、護照、回港證及貼有持證人照片的學生證),以供查核。
4. 所分配的段節/時間結束後,使用者必須離開有關設施。
5.

任何已預訂段節的團體,如不到場但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則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有權不再接受其預訂。

6. 在天文台懸掛8號熱帶氣旋信號或管理人員因安全或場地運作理由認為康體設施不宜使用時,有關設施即會關閉。
7. 在使用設施期間,如設施遭到任何損壞,租用人須負責支付修理費用;此外,如有任何設備、器具、裝置或其他財物遭到損壞或破壞(正常耗損除外)、失竊或被移走,租用人亦須支付修理、修復或重新購置有關物品的費用。
8. 如租用人或其授權的人士在使用康體設施時因本身的疏忽而引致任何人士傷亡、蒙受損失或財物損壞,以致有關人士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提出訴訟、申索及要求,租用人須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作出補償,並須負上全責,以保障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無須承擔責任。
9. 任何人士如違反《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免費設施一般使用條件》或《遊樂場地規例》,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可將之逐離有關設施。在此情況下,有關預訂將會自動取消。
2003| 重要告示|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 200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