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 租訂康體場地的使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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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
康樂及體育設施使用條件
一般條件
1. 所有租用人/使用者必須遵守《遊樂場地規例》(《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及場地管理人員的一切指示。
2. 租用人必須為所訂設施的使用者之一,並須於所預訂的段節在場使用有關設施。在使用設施前,租用人必須出示有效的用場許可證/批准信,以供核對及登記。用場許可證/批准信不准轉讓。
3. 除非事前已獲管理人員批准,所訂設施只可用作有關設施的指定用途。如申請人擬把設施改作任何其他活動之用,須在訂場前先行尋求場地管理人員的意見,並須徵得其同意。未經事先同意,管理人員可能不准許租用人在用場時把場地改作其他用途。
4.

所有使用者均須穿蚞A當的服裝和運動鞋,並須使用合適的器材、所需保護裝備,以及遵守有關運動/活動的所有安全規例和使用條件。

5.

在進場前和在所預訂段節用場期間,租用人須在登記櫃檯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即身分證、護照、回港證及貼有持證人照片的學生證)及認可資格證明(如有必要),以供查核。

6. 不得在活動範圍內飲食;在體育設施範圍內嚴禁吸煙。
7.

所租訂的段節/時間結束後,使用者必須離開活動範圍,並須同時交還一切租用/借用的器材。

8. 任何已預訂段節的團體如不取場或沒有充分利用設施,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則康文署有權不再接受該團體的預訂。
9. 在天文台發出8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時,康體設施即會關閉。管理人員也可基於安全或運作理由,在認為有關設施不宜開放給市民使用時行使酌情權將之關閉。
10.

60歲或以上的長者、全日制學生和殘疾人士可享有優惠場租。任何人士如在繳付優惠場租後被發現不符合享有優惠的資格,他/她必須立即補付差額,否則康文署人員會要求這些使用者全部離開有關設施。

11. 享有優惠場租的租用人/使用者或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例如學生證、殘疾人士登記證、社會福利署簽發的長者卡、身分證等,以供查核。
12. 租用人及其同伴必須全部符合享有優惠的資格,方可在所租用的段節內以優惠場租享用設施。
13.

在給予優惠方面,本地及海外人士均一視同仁。在同一類別下的本地及海外使用者均享有同等優惠。

14. 海外教育機構及海外受資助的非政府或殘疾人士團體均不能享有優惠。
15. 陪同殘疾人士的照管人亦應享有場租優惠,每名殘疾人士只限一名照管人陪同。
16. 在一般情況下,租用人如申請更改已覆實的租場時間,將視作取消預訂論,已繳交的費用會被沒收。 (申請取消預訂表格,可於此處下載。)
17.

如管理人員根據使用條件第9條的規定,基於惡劣天氣或任何無法預知的情況而須取消經覆實的預訂,則租用人可在30天(包括原先訂場的一天)內,申請補場或就未能使用的時間申請退款。不過,管理人員並不保證有任何合適的節數可供補場之用,原因包括但不限於須進行已預先安排的維修工程、有關設施在當時的訂場情況或任何其他情況。在這情況下,管理人員會安排退款。

18. 在使用設施期間,如設施遭到任何損壞,租用人須負責支付修理費用;此外,在該段期間如有任何設備、器具、裝置或其他財物遭到損壞或破壞(正常耗損除外)、失竊或被移走,租用人亦須支付修理、修復或重新購置有關物品的費用。
19. 參加者或任何其他人士如有受傷,或設施遭到損毀,必須即時向管理人員報告。
20. 除非得到康文署書面批准,否則申請人無論是活動的唯一主辦人還是合辦人,均須負責活動的所有行政工作,包括招收參加者、報名、宣傳、收費、招聘員工等,才可享有優先預訂的權利。
21.

如租用人或其授權的人士在使用康體設施時因本身的疏忽而引致任何人士傷亡、蒙受損失或損害賠償,以致有關人士向康文署提出訴訟、申索及要求,租用人須向康文署作出補償,並須負上全責,確保康文務署無須承擔責任。

22. 基於康文署的酌情安排,如有租用人於所預訂的時間/段節開始10分鐘後仍未取場使用設施,而當時又無其他未被預訂或使用的設施可供租訂,則使用者可免費使用該設施,惟必須於原租用人到場後即時把設施交還。有意免費使用有關設施者須前往訂場櫃檯申請,設施會以先到先得方式分配。這些暫時未被使用的設施會於租訂的時間/段節開始後接受登記使用;當日未有預訂或使用這些設施者會獲優先考慮。場地經理/當值主管人員如懷疑有任何人濫用免費用場的安排(包括非法轉讓/出售有關設施的使用權),場地經理/當值主管人員可隨時取消/中止有關安排。
23.

任何人士如不遵守使用條件,康文署可拒絕其使用有關設施;任何人士如違反《遊樂場地規例》(《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或其他現行規例,康文署可將之逐離有關設施。在此情況下,其預訂將會自動取消,所繳費用將被沒收。

24. 如用場時須同時豎設臨時構築物(由有關場地提供者除外)、有公眾人士入場或活動屬高風險者,分區康樂事務經理/場地經理可能要求租用人購買適當的保險,以保障租用人和政府的利益。租用人須按康文署所訂的現行彌償水平購買保險,以配合場地用途/活動的規模/性質。
25. 對於涉及海外隊伍的國際活動(包括中國隊),申請人應根據國際體育活動的慣例諮詢有關體育項目的體育總會,請其就擬議用途提供意見/表示同意,確保活動合乎有關體育總會的要求,以保障運動員和觀眾的安全。
26. 租用人不得製作、發布、展示或派發任何與活動有關含有失實、偏頗、具誤導或欺騙性內容的宣傳物品。租用人若事先未獲本署書面許可,不得在任何宣傳物品中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提述康文署。倘租用人違反或不遵守此條文,以致引起任何索償、要求、法律行動或訴訟時,租用人須負全責,並保障康文署、政府以及兩者的僱員及代理人毋須作出賠償。
27.

除非事先獲得管理人員批准,否則租用人不得在使用設施期間,安排任何公眾人士以觀眾身分進入所訂設施。

28. 根據場地用途/活動的性質,管理人員可基於公眾安全和管理上的考慮因素等理由,規定所訂設施使用者人數的上限。
29. 康文署有權拒絕/取消有關預訂而無須事先通知申請人/租用人;以及可限制進入場地的使用者及/或觀眾的人數,或以壎芠z由或任何其他理由拒絕任何人士進場,以及/或加入其他條件方准許其使用康體設施。
適用於指定設施的其他條件
室內及室外運動攀登牆
30.

海外證書須經由本港有關體育總會核實。租用人/使用者須在使用設施前安排核實證書。

31.

所有使用攀石牆的人士必須在使用該等設施前檢查其的器材和裝備是否安全。

32. 租用人/使用者應採取各項預防措施,以確保安全,而所有器材應符合有關體育總會的安全標準。
33.

室外/室內攀石牆每線每次只准一名使用者攀登,而另一名使用者應一直充當其防護者,以策安全。

34. 如以個人身分使用攀石牆該名人士必須持有有關體育總會簽發有效的認可二級或以上運動攀登訓練證書,並由具有同等或以上資格的人士陪同,方可使用攀石牆。
35.

如以團體名義使用攀石牆(室外攀石牆每線最多可容納6名使用者在安全墊範圍內,而室內攀石室則每次最多可容納20人)任何未持有有關體育總會所簽發有效的認可二級或以上運動攀登訓練證書的使用者必須由至少兩人陪同,其中一人必須持有有效的認可二級運動攀登訓練證書,另外一人則必須持有有效的教練/導師證。

36. 在室外攀石牆方面,若一名租用人租用有關設施舉辦同樂日或示範等活動,康文署可放寬團體使用人數上限至每線12人,最多四線,共48人。在任何時間內,在安全墊範圍內逗留的使用者每線最多仍為六人。其他使用者應留在安全墊範圍外,以策安全。
37. 除非事先取得管理人員的許可,否則使用者不得更改已設定的路線。路線如有任何更改,必須由體育總會推薦/批准的合資格人士進行,並在預訂節數結束時把曾更改的路線恢復原狀。
38. 如租用人/使用者並未持有有效的認可的教練/導師資格證明,則須自行帶備器材和裝備。
室內和室外高爾夫球設施
39. 海外證書須經由香港有關體育總會核實。
40.

除非事先獲得場地管理人員許可,否則未滿5歲的兒童不得進入高爾夫球練習場。5至12歲的兒童則必須由成人陪同,方可進入高爾夫球練習場。

41. 在進行團體訓練時,擔任教練者須為香港職業高爾夫球協會會員或具備同等資格。除非獲得康文署許可,否則教練與學員的比例不得超過1:6。
健身室
42.

體育場地內的健身室如未被租用人整個租用,則可供年滿15歲並具備所需資格及已登記為康文署健身室使用者的人士共用。這些使用者可循下列途徑取得資格:

  1. 曾參加康文署「正確使用健身室設施簡介會」並通過測試的人士;
  2. 曾參加康文署在二零零六年五月或以後舉辦的「器械健體訓練班」出席率達八成或以上的人士;
  3. 持有康文署健體金卡的人士;以及
  4. 持有中國香港體適能總會認可相關資歷證明的人士。
43. 健身室使用者須每年填寫「體能活動適應能力問卷與你」表格,以表明其健康狀況適宜使用健體設施,而未滿18歲的使用者,則須由家長/監護人簽署有關表格。「體能活動適應能力問卷與你」由填寫當日起計一年內有效。如果在該問卷有一個或以上「是」的答案,使用者須先徵詢醫生,並按醫生的意見使用健身室設施。70歲或以上的人士於每次使用健身室設施前須填寫「年滿70歲的申請人的聲明」。
44. 如要租用整個健身室,其中一名使用者須持有
  1. 中國香港體適能總會簽發的器械健體導師證書;或
  2. 中國香港健美總會簽發的健美導師證書。
45. 學校可以租用整個健身室,由一名體育老師在場指導下為學生舉辦健體活動。
舞蹈室/活動室/遊戲室
46. 如團體以長期租訂方式使用舞蹈室,則每間舞蹈室在同一段時間內至少須有6名使用者。
47.

由於活動室可用作多種用途,申請使用活動室的人士在租訂前應就擬舉辦對安全有影響的高風險活動(例如自由搏擊或有激烈身體接觸性的運動等),或可能會損壞設施和設置任何臨時構築物等活動前,應先徵得場地管理人員的同意。未能遵守這項規定者,管理人員可取消其租訂及/或中止其使用,並可引用使用條件第23及第29條而採取行動。

草地滾球場
48. 只有獲准玩滾球的使用者才可在草地上逗留。無論任何時候每條球道最多只准8名使用者同時在草地上玩滾球或逗留。
49.

使用者逗留在草地上時必須穿著乾淨的滑底無跟鞋。

50. 使用者不應把球掉落或投擲在草地上。
51.

使用者不應經常在同一位置發球。地墊應移放在草地的不同位置,以減少對草地的耗損。

桌球設施
52. 每張美式桌球檯最多只准6名人士同時使用。當訓練班舉行及有教練在場時,可容許6名人士同時使用。
53. 每張英式桌球檯最多只准6名人士同時使用。當訓練班舉行及有教練在場時,可容許8名人士同時使用。
54. 每張克朗桌球檯最多只准2名人士同時使用。當訓練班舉行及有教練在場時,可容許6名人士同時使用。
射箭場
55. 海外證書須經由香港有關體育總會核實。
56. 所有使用射箭場的人士必須在使用該等設施前檢查其器材和裝備是否安全。
57. 如以個人身分預訂射箭場,必須至少有1名使用者持有有關體育總會所簽發有效的認可一級或以上射箭教練證書,方可使用射箭場。
58. 如以團體名義使用射箭場(教練與使用者的比例最高為1:20),任何未持有有關體育總會所簽發有效的認可一級或以上射箭教練證書的使用者必須由至少1名持有一級或以上射箭教練證書的教練陪同。
59. 除非事先取得管理人員的許可,否則使用者不得更改已設定的路線。路線如有任何更改,必須由有關體育總會推薦/批准的合資格人士進行,並在預訂節數結束時把曾更改的路線恢復原狀。
60. 每個箭靶可供多人在同一時段輪流使用和進行練習,教練應按參加者人數分配設施,確保參加者在練習射箭期間的安全。
61.

活動期間必須有具認可資格的教練在場指導,確保所有參加者嚴格遵守以下安全指引:

  1. 參加者須在指定的發箭區內發箭;
  2. 除非教練發出指示,否則參加者不得上箭;
  3. 參加者須以箭靶為目標,不得向箭靶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向發箭;
  4. 參加者在射箭前須確定無人在射程範圍內;以及
  5. 參加者不得發空弦。
62. 非活動參加者須留在射箭場範圍外。
63. 練習完畢後,租用人須把使用過的箭靶放在地面踏平。

 

2003| 重要告示|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201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