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運動場作田徑訓練一般使用條件 |
| 1. |
租用人必須於使用場地的7個工作天前聯絡運動場的主管人員,以便場方作出適當安排。並須將兩份活動當日的節目表和詳情交予運動場的主管人員。 |
| 2. |
在使用運動場前,租用人必須往運動場辦公室出示收據和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身份證),以供核對及登記。 |
| 3. |
租用人如借用任何體育器材,必須先行填妥借用表格。 |
| 4. |
使用者必須於使用的段節結束後立刻離開運動場。 |
| 5. |
田賽場內不得同時進行兩項投擲項目,例如擲標槍和推鉛球。
|
| 6. |
每個訓練項目起碼必須有一名負責人,其姓名應知會場地主管人員。 |
| 7. |
用場期間必須有一名合資的老師或指導員格提供田徑訓練及統管所有活動及相關的安全事宜。 |
| 8. |
負責維持紀律的組長/人士必須佩戴臂章或有色帽子,以資識別。 |
| 9. |
運動場的整個範圍必須保持清潔,垃圾必須清理妥當。 |
| 10. |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可於下列情況下關閉運動場 -
(a) 天文台懸掛8號或更高的熱帶氣旋信號及黑色暴雨警告;
(b) 署方認為運動場不適宜使用;
(c) 運動場運作的緊急需要;或
(d) 惡劣天氣即將來臨。 |
| 11. |
租用人須確保所有進場參與訓練者均為其團體成員。 |
| 12. |
除已取得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批准,否則租用人不得向使用場地的人士收取任何性質的費用。 |
| 13. |
已預訂的場地不得轉讓給其他使用者。 |
| 14. |
租用期間,租用人須負責維持參加者的紀律和秩序。 |
| 15. |
不准攜帶食物、飲品或玻璃器皿進入跑道或草地球場範圍。 |
| 16. |
不准在跑道或草地球場範圍內飲食或吸煙。 |
| 17. |
嚴禁在跑道表面拖行尖銳或堅硬的物件。穿著釘鞋的運動員不得在跑道上拖步而行。
|
| 18. |
在跑道上只能穿著___毫米*的鈍角釘鞋或橡膠跑鞋,鞋釘超逾此長度者不得進入跑道。(*視乎跑道表層類別) |
| 19. |
不准穿著沾染了沙泥的鞋子進入跑道。 |
| 20. |
嚴禁於跑道上使用液劑石油產品。 |
| 21. |
除非預先取得本署批准,否則不得在運動場內展示任何裝飾品、橫額和標誌等(不論其是否帶有廣告性質)。 |
| 22. |
租用人須確保運動場內的音量維持在合理的低水平,以免對附近居民造成不必要的滋擾。在租用期間,由運動場發出的任何噪音滋擾所引致的一切索償或法律責任,一概由租用人承擔,本署無須承擔責任。 |
| 23. |
(a) 本署可隨時視乎需要撤銷任何預訂;
(b) 如本署撤銷該項預訂,租用人可由撤銷租用日期起計的30天內聯絡租場處,要求另行補場;
(c) 如本署未能於撤銷租用日期的60天內安排補場,而租用人己繳付租用費,則本署會向租用人退回不帶利息的租用費;
(d) 租用人或任何人士如因本署撤銷租出運動場而直接或間接引致的開支、損失或財物損壞負責,本署均無須負責。 |
| 24. |
租用人或使用人、其僱員或代理人因租用或使用運動場和其設施而蒙受任何財產損毀、引致傷亡或身體不適,本署無需承擔損害賠償或補償。 |
| 25. |
在下列情況下,租用人或使用者如因租用或使用運動場及其設施而令任何人士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提出或導致本署需承擔因此而起或與此有關的任何或所有損失、索償、損害賠償、開支、收費、支出、責任、要求、訴訟程序及法律行動,租用人或使用者須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作出補償,並須負上全責,保障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完全無須承擔責任:(a)
租用人或使用人或其代理人本身的疏忽、罔顧後果或蓄意的失當行為;
(b) 租用人或使用人或其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所作出的保證及承諾,以及不履行責任或遵守條件;
(c) 租用人或使用人或其代理人有失責行為,作出未經授權的行動或不履行法律責任。
|
| 26. |
使用人必須遵守現行的《遊樂場地規例》及其他規例。 |
| 27. |
任何人士如違反《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運動場作田徑訓練一般使用條件》、《遊樂場地規例》及其他現行規例,本署可將之逐離運動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