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 租訂康體場地的使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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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場作運動會及其他體育活動一般使用條件
1. 租用人必須於使用場地的7個工作天前聯絡運動場的主管人員,以便作出必要安排。如擬舉辦開幕/閉幕典禮,則須將兩份典禮的程序表和詳細說明交予運動場的主管人員。
2. 在使用運動場前,租用人必須往運動場辦公室;向場地職員出示收據和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身份證),以供核對及登記。
3. 於所使用的段節結束後,使用者必須立刻離開運動場。
4. 租用人如擬延長使用運動場的時間,可預先向運動場的主管人員提出申請。如申請獲得批准,租用人可能需繳付額外費用。
5.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可於下列情況下關閉運動場-
(a) 天文台懸掛8號或更高的熱帶氣旋信號及黑色暴雨警告;
(b) 署方認為運動場不適宜使用;
(c) 運動場運作的緊急需要;或
(d) 惡劣天氣即將來臨。

6. 租用人須確保所有進場參與運動會的人士均為其團體成員。
7. 除非已取得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批准,否則租用人不得向使用場地的人士收取任何性質的費用。
8. 已預訂的場地不得轉讓給其他使用者。
9. 租用場地期間,租用人須負責維持參加者、觀眾和其他用場人士的紀律和秩序。
10. 租用人須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確保運動員、觀眾和其他用場人士的安全。
11. 租用人須於運動場內提供急救服務。
12. 不准攜帶食物、飲品或玻璃器皿進入跑道或草地球場範圍。
13. 不准在跑道或草地球場範圍內飲食或吸煙。
14. 嚴禁在跑道表面拖行尖銳或堅硬的物件。穿著釘鞋的運動員不得在跑道上拖步而行。
15. 在跑道上只能穿著_____毫米*的鈍角釘鞋或橡膠跑鞋,鞋釘超逾此長度者不得進入跑道。(*視乎跑道表層類別)
16. 不准穿著沾染了沙泥的鞋子進入跑道。
17.

嚴禁於跑道上使用液劑石油產品。

18. 運動員須在指定範圍進行熱身。
19. 所有重物或尖銳的物件必須放置在厚膠墊或厚木板上。
20. 除非預先取得本署批准,否則不得在運動場內展示任何裝飾品、橫額和標誌等(不論其是否帶有廣告性質)。
21. 運動場內的觀眾席可容納約___ 人*。非參與競賽的人士必須逗留在觀眾席或運動場的田徑場範圍以外。惟參賽運動員和工作人員方可進入運動場的田徑場範圍。(*視乎看台容量)
22. 除非預先取得場地主管人員的許可,並繳付有關費用(如有的話),否則任何人不得在跑道及田徑場範圍內進行非田徑活動。
23. 租用人須確保運動場內的音量維持在合理的低水平,以免對附近居民造成不必要的滋擾。在租用期間,由運動場發出的任何噪音滋擾所引致的一切索償或法律責任,一概由租用人承擔,本署無須承擔責任。
24. 本署可授權任何人士或團體在預先取得地區康樂事務經理的同意下,於運動場內售賣或免費派發小食或飲料。
25.

(a) 本署可隨時視乎需要撤銷任何預訂;

(b) 如本署根據25(a)項撤銷預訂,租用人可由撤銷租用日期起計的30天內聯絡租場處,要求另行補場;

(c) 如本署未能於撤銷租用日期起計的60天內安排補場,而租用人已繳付租用費,則本署會向租用人退回不帶利息的租用費;

(d) 租用人或任何人士如因本署撤銷租出運動場而直接或間接引致的開支、損失或財物損壞,本署均無須負責。

26. 租用人或使用人、其僱員或代理人因租用或使用運動場和其設施而蒙受任何財產損毀、引致傷亡或身體不適,本署無需承擔損害賠償或補償。
27.

在下列情況下,租用人或使用者如因租用或使用運動場及其設施而令任何人士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提出或導致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需承擔因此而起或與此有關的任何或所有損失、索償、損害賠償、開支、收費、支出、責任、要求、訴訟程序及法律行動,租用人或使用者須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作出補償,並須負上全責,保障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完全無須承擔責任:

(a) 租用人或使用人或其代理人本身的疏忽、罔顧後果或蓄意的失當行為;

(b) 租用人或使用人或其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所作出的保證及承諾,以及不履行責任或遵守條件;

(c) 租用人或使用人或其代理人有失責行為、作出未經授權的行動或不履行法律責任。

28. 使用人必須遵守現行的《遊樂場地規例》及其他規例。
29. 任何人士如違反《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運動場作運動會及其他體育活動一般使用條件》、《遊樂場地規例》及其他適用的現行規例,本署可將之逐離運動場。
2003| 重要告示|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 200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