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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諮詢委員會 > 簡介 | 職權範圍 | 委員會成員 | 公開會議 | 特別會議
職權範圍
A. 古物諮詢委員會須就下述事項向古物事務監督提供意見:-
i. 考慮應否將某項目根據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蹟條例(以下簡稱上述條例)第3(1)條宣布為古蹟或根據第2A(1)條宣布為暫定古蹟;及
ii. 就任何與古物、暫定古蹟、或古蹟有關的事宜,或根據2A(1),3(1),或6(4)條向其諮詢的事宜。
B. 此外,古物諮詢委員會須不時就下述事項提供意見:-
i. 有關提倡修繕及保護歷史建築和結構的措施,包括每年的修繕工程計劃;
ii. 有關提倡保護及必要時勘察歷史遺址的措施,包括根據上述條例第13條批給挖掘及搜尋古物牌照;
iii. 有關提高市民對香港文物的認識和關注的措施。
2004 ©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 修訂日期:20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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