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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套預訂程序適用於預訂運動場作舉辦運動會、訓練和其他體育活動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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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預訂場地資格的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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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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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可長期預訂下一學年由9月至翌年7月中的節數。這項安排只限於一般上課時間內的節數,即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及星期六上午8時至下午1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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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前預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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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列機構推廣及主辦的運動會、訓練和其他體育活動,均可在活動舉行前12個月預訂運動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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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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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體育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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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社區體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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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地區體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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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香港學界體育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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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新界區體育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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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或區議會支持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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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前預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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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列機構(按優先次序排列)推廣和主辦的錦標賽、聯賽和訓練活動,均可在活動進行前3個月預訂運動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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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社會福利署註冊的受資助非政府機構及在稅務局註冊的慈善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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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體育總會的屬會;而屬會須根據《公司條例》註冊並獲發公司註冊證書,或根據《社團條例》註冊並獲發社團註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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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籌辦部門/公眾活動的政府部門(包括營運基金部門)和公營/法定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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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正式的協會和法團(包括政府的員工聯誼會/職工會和區議員辦事處)亦可申請租用康體設施。如要符合正式的協會和法團資格,申請人須根據《公司條例》註冊並獲發公司註冊證書,或根據《社團條例》註冊並獲發社團註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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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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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預訂一般須受下列條件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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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學校運動會方面,應遵照教育局在學校通告中設定的預訂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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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至於其他機構方面,可供同一機構預訂的時段數目,不得超過任何一個月繁忙期間*的兩個四小時時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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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繁忙和非繁忙期間所指的時間以康文署當時所定為準。有關定義將視乎需要不時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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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訂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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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預訂須以特定的申請表格編號LCS 187遞交,申請人須按下述的訂場時間,在遞交申請的限期前,向有關場地遞交長期預訂運動場的申請。有關申請將根據申請人的優先訂場資格處理。如收到多份申請均提出預訂同一時段,而各申請人的優先訂場資格等同,則一般會以抽籤的方式來分配時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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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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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預訂細則,可參閱《學校使用康文署運動場的預訂程序》或教育局發出的相關學校通告《學校使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房屋署的運動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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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前預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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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訂申請可最早於12個月但不少於4個月前提出(即如欲預訂2009年2月的節數,便須於2008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把申請送達有關訂場處。2008年9月30日後才遞交的逾期申請將與其他可於3個月前提交預訂申請的團體的申請一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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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前預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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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訂申請可於3個月前提出(即如欲預訂2009年5月的節數,便須於2009年1月1日至31日期間把申請送達有關訂場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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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未被預留作舉辦運動會和其他體育活動的時段均可供預訂作田徑訓練用途。申請人只需遞交申請表格編號LCS 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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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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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管理的運動場,須預先繳付有關的租用費。租用費分市區及新界區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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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預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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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取消預訂實屬必要,否則租用團體不得取消經覆實的預訂,而取消預訂,必須在使用日期的最少40日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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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使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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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運動場設施的使用者,必須遵守「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運動場使用條件」。這「使用條件」已於各運動場張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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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使用者違反使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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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優先使用者未能遵守或履行本預訂程序所載的任何使用條件,場地主管人員可不讓他們使用設施,或無須作出任何通知取消他們已獲覆實的預訂申請,或即時終止他們已訂租的全部或部分設施的租用權。優先使用者已向康文署繳付的任何費用可能會不獲發還,康文署並有權就有關違規事項令該署所蒙受的損失,在使用者的已繳費用中扣除款項或向其作出申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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