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 生 組 任 何 題 材 的 天 文 攝 影 作 品
公 開 組 星 野 攝 影 小 組
太 陽 系 天 體 小 組 (只 限 太 陽 、 月 球 、 行 星 、 小 行 星 、 天 然 衛 星 、 彗 星 及 流 星)
深 空 天 體 小 組
天 文 攝 影 計 劃 小 組

 

可 於 香 港 太 空 館 詢 問 處 索 取 或 按 這 裡 下 載

 

2005 年 3 月 1 日 至 2005 年 5 月 31 日

 

將 於 2005 年 10 月 透 過 太 空 館 大 堂 告 示 及 太 空 館 網 頁 公 佈 , 得 獎 者 亦 會 個 別 獲 書 面 通 知 。

 

每 個 組 別 均 設 以 下 獎 項

冠 軍 港 幣 $3,000
亞 軍 港 幣 $2,000
季 軍 港 幣 $1,000
優 異 獎 ( 三 名 ) 港 幣 $500
每 位 得 獎 者 將 另 獲 頒 發 獎 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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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民 均 可 參 加 比 賽 。
2. 參 賽 作 品 必 須 於 2005 年 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期 間 ,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 週 一 至 週 五 :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一 時 , 下 午 二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 週 六 : 上 午 九 時 至 中 午十 二 時 ) 送 交 香 港 太 空 館 圖 書 館 。 郵 遞 作 品 以 郵 政 局 蓋 印 日 期 為 準 , 並 請 在 信 封 面 註 明 「 天 文 攝 影 比 賽 2005 」 。
3. 每 位 參 賽 者 可 參 加 多 於 一 個 組 別 或 小 組 , 但 每 個 組 別 或 小 組 只 可 遞 交 一 份 參 賽 作 品 , 並 須 為 不 同 作 品 。
4. 學 生 組 只 接 受 全 日 制 中 小 學 生 參 加 , 每 位 學 生 只 可 遞 交 一 份 參 賽 作 品 , 並 必 須 以 學 校 名 義 提 交 , 而 每 間 學 校 的 參 賽 作 品 數 目 不 限 ; 獎 金 亦 會 頒 予 該 校 。
5. 參 賽 者 須 為 每 份 參 賽 作 品 填 寫 及 附 上 一 份 參 加 表 格 。
6. 參 賽 者 須 為 每 份 參 賽 作 品 提 交 兩 幀 照 片 。
7. 參 賽 作 品 ( 天 文 攝 影 計 劃 小 組 除 外 )須 以 彩 色 或 黑 白 的 硬 照 提 交 , 大 小 必 須 為 20 厘 米   x  25 厘 米 ( 8 吋   × 10 吋 , 即 8R ) , 相 紙 必 須 為 RC 相 紙 。 主 辦 機 構 不 會 接 納 硬 照 以 外 的 參 賽 作 品 。
8. 如 作 品 經 過 電 腦 影 像 處 理 , 請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詳 細 列 明 所 有 應 用 過 的 軟 件 及 每 個 增 益 工 序 。
9.  天 文 攝 影 計 劃 小 組 參 賽 作 品 可 以 個 人 名 義 或 最 多 五 人 的 組 合 提 交 , 作 品 必 須 包 括 一 系 列 最 少 兩 張 展 示 天 文 現 象 的 觀 測 照 片 或 天 文 攝 影 技 術 的 比 較 照片  ,  並 須 附 以 中 文 或 英文 撰 寫 的 報 告 , 闡 釋 觀 測 的 目 的 、 程 序 及 結 果 。
10. 如 有 須 要 , 主 辦 機 構 可 要 求 參 賽 者 提 交 參 賽 作 品 的 底 片 或 電 腦 檔 案 。
11. 主 辦 機 構 可 要 求 參 賽 者 會 見 評 審 團 , 並 要 求 參 賽 者 詳 細 解 釋 或 示 範 拍攝 步 驟 或 電 腦 影 像 處 理 程 序 。 未 能 作 出 詳 盡 解 釋 或 示 範 的 參 賽 者 有 可 能 被 取 消 得 獎 資 格 。 
12. 主 辦 機 構 不 接 納 任 何 曾 經 獲 獎 的 作 品 參 賽 。
13. 主 辦 機 構 有 權 拒 絕 任 何 作 品 參 賽 或 取 消 其 參 賽 資 格 而 無 須 作 出 解 釋 。 如 有 任 何 爭 論 , 將 由 評 審 團 作 最 後 決 定 。
14. 所 有 獲 獎 作 品 將 屬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所 有 , 並 且 不 會 發 還 予 得 獎 者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有 權 隨 時 使 用 獲 獎 作 品 及 其 複 製 品 作 任 何 用 途 , 而 無 須 事 先 通 知 或 繳 付 任 何 費 用 予 參 賽 者 。
15. 參 賽 者 可 於 結 果 公 佈 後 三 個 月 內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 週 一 至 週 五 :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一時 , 下 午 二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 週 六 : 上 午 九 時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 到 香 港 太 空 館 圖 書 館 取 回 落 選 作 品 。 主 辦 機 構 不 負 責 保 留 逾 時 未 取 的 落 選 作 品 。
16. 參 賽 作 品 如 有 損 壞 , 主 辦 機 構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
17. 香 港 太 空 館 、 香 港 科 學 館 員 工 及 其 家 屬 均 不 得 參 加 此 項 比 賽 。
18. 主 辦 機 構 有 權 隨 時 修 改 比 賽 規 則 而 無 須 事 先 公 佈 。